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六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六十一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应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平台办理,相关凭证原则上不再邮寄。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转移接续协调处理机制,转移接续双方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异议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处理;省际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人社部社保中心协调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