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府办函〔202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蓬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5日
蓬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扑救指挥
3.3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灾动态监测
5.3 火场预测预警
5.4 信息报送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转移安置人员
6.4 救治伤员
6.5 保护重要目标
6.6 维护社会治安
6.7 发布信息
6.8 火场清理看守
6.9 应急结束
6.10 善后处置
7 县级层面响应
7.1 Ⅳ级响应
7.2 Ⅲ级响应
7.3 Ⅱ级响应
7.4 Ⅰ级响应
7.5 启动条件调整
7.6 响应终止
8 综合保障
8.1 输送保障
8.2 队伍保障
8.3 通信和信息化保障
8.4 物资保障
8.5 资金保障
9 后期处置
9.1 火灾评估
9.2 火因火案查处
9.3 约谈整改
9.4 责任追究
9.5 工作总结
9.6 表彰奖励
10 附则
10.1 预案演练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10.4 预案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重要论述和关于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扑火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确保扑救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遂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蓬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蓬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森林防灭火工作机制体制的通知》(蓬府办函〔2020〕150号)要求,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蓬溪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落实应对处置工作。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原则。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来做”原则,严禁未经训练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蓬武警官兵、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组织保护重要民生和军事目标等,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发生地及周边加强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不代替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县森防指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联系应急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蓬溪中队主要负责同志,县公安局分管同志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委网信办、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防火期由县委网信办、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派员全脱产集中办公、联合值守、实战化运行,具体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指挥长批准。
乡镇(街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县内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防指指挥,相应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辖区内的指挥工作。跨县(市、区)的森林火灾,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的协调指导下,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县、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提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以下简称:省森防指)。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参与现场火灾扑救的专业队伍职务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火灾扑救,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县域内各半专业扑火队伍由县森防指或所属乡镇直接调动。跨县调动增援力量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森防指提请市人民政府或市森防指协调,由拟调出县(市、区)、市直园区组织实施,县森防指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3.3 专家组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蓬武警官兵、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时,由县森防指协调办理。
跨乡镇(街道)调动半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统筹协调,由拟调出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拟调入乡镇(街道)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县调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森防指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森防指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应制定紧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紧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现场指挥部和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险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防火期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办)、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气象局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加强与省、市森防指和业务部门对接联系,及时、准确接收省、市发布的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后,由县森防指办会同应急、自然资源规划、气象等部门进行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发布禁火令,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和社会公众发布。
5.1.3 预警响应
当省、市发布预警信息后,县森防指办要立即会同应急、自然资源规划、气象等部门进行会商,在做好信息发布的同时,立即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5.1.3.1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领导)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2)全县所有森林火灾扑救力量进入备勤状态。县森防指办牵头,会同县委绩效办、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对备勤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有森林火灾防灭火任务的村(社区)启动防火检查卡点,加大火源管控力度和巡山频次。
(3)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统筹用好广播电视、网络、标语、横幅等手段,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
(4)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加强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执法处罚工作。
5.1.3.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2)县森防指办牵头,对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启动响应情况、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县委宣传部加大森林防灭火宣传力度。
(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加强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限时整改,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5.1.3.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2)由县级领导带队开展督导检查,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常态化暗访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在媒体上曝光。
(3)全县所有森林火灾扑救力量进入待命状态,并结合实际情况靠前驻防。
(4)各乡镇(街道)增派人员,加大林区巡查力度和频次,对重点地区(场所)严防死守。
(5)县委宣传部持续加大森林防灭火宣传力度,加大森林火情预警信息宣传和播报频次。
(6)县森防指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加强值班值守,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做好扑救各项准备工作。
(7)各包保领导干部到所负责片区开展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
5.1.3.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指挥长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至少1人在家值班,并亲自带队对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离开辖区,确需离开的需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报县森防指办登记备查。
(3)除丧葬用火外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丧葬用火由所在村(社区)安排扑火力量现场监管,确保安全。外来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或通过重要林区,本地村民确需进山入林的必须向所在村组干部进行报备,未按规定报备进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对响应准备工作。
(5)县森防指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到重要林区、高危部位靠前驻防。
5.1.4 预警落实督促、报告、解除
县森防指统筹安排对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街道)和县森防指成员单位每天向县森防指办报告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红色预警期间,县森防指办每天汇总督导情况并向县森防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报告。
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到期自动解除。
5.2 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省森林草原火情监测即报系统反馈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无人机侦查、地面瞭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5.3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应急监测、预报、服务工作,实施跟踪监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4 信息报送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归口管理。各乡镇(街道)或个人一旦发现火情,需第一时间报告县森防指办(0825-5428055)或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根据“有火必报”原则,各乡镇(街道)、县森防指办应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向县政府、县应急委报告:
(1)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国有林区、景区(景点)、公园及其他重点区域的森林火灾;
(6)超过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经研判需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县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或火情发生后,乡镇(街道)、森林(林区)经营单位等基层力量第一时间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提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重要设施等情况,科学组织扑救。
6.2.1 扑救火灾
6.2.1.1 初期火灾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由事发村(社区)组织人员调查情况,了解起火地点、周围的环境、林地或自然资源燃烧等情况,组织村级义务扑火队伍进行火情初期处置,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处置情况。如果需要乡镇(街道)增援,及时向乡镇(街道)申请。
6.2.2 乡镇(街道)响应
乡镇(街道)收到村(社区)增援请求后,应立即启动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前往扑火,并及时向县森防指报告;如需要县级增援,及时向县森防指申请。
6.2.3 县级响应
县森防指收到乡镇(街道)增援请求后,立即安排人员前往查看火情,指导扑火,及时向县森防指领导报告情况并提出是否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建议。县森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视情况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向市森防指报告。如需要市级增援,及时向市森防指申请。
6.2.4 处置工作要求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3 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当居民点、城镇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4 救治伤员
组织医疗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民用等重要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畅通。
6.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火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8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事发乡镇(街道)组织半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等足量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县森防指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10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奖。
7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7.1 Ⅳ级响应
7.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小时或其他时段、其他地区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与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共同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7.1.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并通报所有副指挥长,加强火灾监测,及时了解火灾信息;
(2)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视情况,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请距离最近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相邻乡镇(街道)半专业扑火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7.2 Ⅲ级响应
7.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20公顷以上、3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3小时或其他时段、其他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研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7.2.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研判,同时派出由1名副指挥长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视情向市森防指提出就近协调其他县(市、区)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请求;
(3)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气象部门加强火场气象条件研判,根据灭火需要,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7.3 Ⅱ级响应
7.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30公顷以上、4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4小时或者其他时段、其他地区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提出,报县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7.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在县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县森防指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派出由常务副指挥长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成立前方指挥部,由县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担任指挥长,根据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和专家意见,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
(3)向市森防指提出跨县支援力量参加扑火申请;
(4)向市森防指提出调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跨县参加火灾扑救的请求;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向市森防指提出物资调拨、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的请求;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相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7.4 Ⅰ级响应
7.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4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已举全县之力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县森防指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县应急委报县委、县政府启动I级响应。
7.4.2 响应措施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指挥下,由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县森防指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成立前方指挥部,由县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担任指挥长,根据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和专家意见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
(2)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3)请求市森防指跨区域增调救援队伍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降雨;
(8)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7.4.3 申请启动市级响应
超过I级响应上限时,县森防指在做好森林火灾先期处置的同时,由县委、县政府向市森防指申请启动市级层面应对工作,并在市森防指派出工作组的协调、指导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7.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可酌情调整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
7.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指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邻县(市、区)。
8 综合保障
8.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调出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落实。
8.2 队伍保障
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蓬武警官兵、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8.3 通信和信息化保障
依托天通一号卫星电话、对讲机等通讯设备组建火场通信和信息化网络,建立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后方指挥机构之间的通讯联络。
8.4 物资保障
应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以扑灭较大或重大森林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各乡镇(街道)根据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以扑灭一般森林火灾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可与其它救灾物资统一保管、综合使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可向省、市申请必要的物资增援。
8.5 资金保障
县财政应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支出。
9 后期处置
9.1 火灾评估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针对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县森防指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9.2 火因火案查处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9.3 约谈整改
针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森林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及时约谈有关乡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9.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紧压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责任追究一般分级实施,属地为主,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责任追究;较大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责任追究;重大森林火灾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责任追究;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照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规定执行。必要时,可提级进行责任追究。
9.5 工作总结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较大以上或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9.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 附则
10.1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发布后,县森防指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森防指办组织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应急局和市森防指办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10.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