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月份)

来源: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2-2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填报时间:2018年2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

备注

 

 

 

 

 

 

1

蓬食药监食罚〔2018〕3号

李茂春(蓬溪县任隆镇茂春卤菜店)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李茂春

 

 

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兔”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800.00元(大写:贰千捌佰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2月9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2

蓬食药监械罚〔2018〕1号

蓬溪县人民医院涉嫌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案

蓬溪县人民医院

 

 

 

 

杨旭平

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无菌阴道扩张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一款,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使用完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批号:2017年03月06日)医疗器械256支;2、处罚款: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2月5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3

蓬食药监食罚〔2018〕 11号

曾庆海(蓬溪县赤城镇庆海高粱酒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济的食品案

曾庆海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的“高粱白酒”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1月31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4

蓬食药监食罚〔2018〕 12号

文鹏(蓬溪县鑫久红米线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济的食品案

文鹏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的“油条”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750.00元(大写:贰千柒佰伍拾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1月31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5

蓬食药监食罚〔2018〕 13号

庄明洋(蓬溪县赤城镇王米粉餐厅)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济的食品案

庄明洋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的“油条”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750.00元(大写:贰千柒佰伍拾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1月31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6

 

蓬食药监食罚〔2018〕 14号

陈华大(蓬溪县陈氏烧腊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济的食品案

陈华大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的“卤猪耳”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1月31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7

蓬食药监食罚〔2018〕 15号

柯艳(蓬溪县诚诚副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柯艳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高粱白酒”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750.00元(大写:贰千柒佰伍拾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1月31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8

蓬食药监食罚〔2018〕 16号

李定汉(蓬溪县赤城镇定汉酒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济的食品案

李定汉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高粱白酒”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1月31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9

蓬食药监食罚〔2018〕 18号

冯木荣(蓬溪县荣升小吃经营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济的食品案

冯木荣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2月7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填报人员签字:陈彦名        稽查大队负责人签字:龚拥军    稽查分管领导审查意见及签字:袁君

法制股审查意见及签字:唐洪霞                     法制分管领导审查意见及签字: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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