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按照登记证照的核发机关(以下统称“登记机关”)共享信息同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登记机关尚未共享登记信息的,用人单位应在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登记事项相关材料申报社会保险登记。
单位参保登记事项包括:
(一)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编号)、单位类型、经济类型、单位行业、登记机关、成立日期、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户名及银行账号;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四)授权委托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方式、亲属联系方式、户籍(常住)所在地。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根据登记机关共享的变更信息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参保单位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30日内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一)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单位经办人可直接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自行办理变更。
(二)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等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依据相关登记变更材料,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在发生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人员信息变更。
(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可直接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自行办理变更;
(二)参保人员姓名、证件类型、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发生变化时,需提供具有干部管理权限部门的认定材料,社会保险行政等部门相关材料,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办理变更。
第二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定期与有关部门开展数据比对,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向参保单位(个人)发出变更事项提示,通过与参保单位(个人)核实确认后,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因营业执照注销、吊销或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况,没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欠费、无参保人员的,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按照登记机关的共享信息完成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欠费和参保人员的,不得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未共享信息的,参保单位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依据相关材料申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相关材料包括:
(一)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吊销通知;
(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合并、分立的有关文件;
(三)法院裁定破产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 参保单位办理职工增加、减少时应及时通过网上申请、窗口申请等方式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变更登记。社保经办机构生成并反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更确认单》(附件)
附件: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更确认单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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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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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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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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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增加/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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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减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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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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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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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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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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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经确认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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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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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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