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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蓬溪县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来源:蓬溪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7-28 16:1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蓬财采〔202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切实增强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梳理出了《蓬溪县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法执行。

 

 

蓬溪县财政局

2021年7月27日

蓬溪县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止内容

法律、法规依据

一、资格条件

1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3

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性条款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4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供应商提出业绩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

6

将除进口产品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7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约无关的资格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8

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9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采购需求

10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11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12

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13

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4

设定最低限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15

未明确采购标地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16

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工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7

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8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9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20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1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22

采购人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23

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4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25

未明确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26

保证金收取不符合规定或超出规定比例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四十八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27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三、评审方法

28

未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

29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

30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比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31

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于优先法计算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32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33

未在报价评审因素中落实中小企业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

34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35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36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作为加分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7

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8

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好”、“较好”、“一般”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9

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40

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41

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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