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 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陈利军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蓬市监处罚〔2024〕135号 | 陈利军 | 92510921MAC18DQB4X | 蓬溪县陈利军蔬菜店 | 蓬溪县陈利军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4年7月31日 |
2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大石镇李桂兰蔬菜店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蓬市监处罚〔2024〕134号 | 李桂兰 | 92510921MACNCX144W | 蓬溪县大石镇李桂兰蔬菜店 | 蓬溪县大石镇李桂兰蔬菜店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4年7月31日 |
3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建华页岩机砖厂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蓬市监处罚〔2024〕131号 | 杨建华 | 91510921555775328F | 蓬溪县建华页岩机砖厂 | 蓬溪县建华页岩机砖厂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 2024年8月7日 |
4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大石镇万家鸿购物中心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蓬市监处罚〔2024〕138 号 | 马细应 | 92510921MA631LLE1D | 蓬溪县大石镇万家鸿购物中心 | 蓬溪县大石镇万家鸿购物中心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 2024年8月8日 |
5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遂宁市蓬溪县蓬南镇好期味豆花牛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蓬市监处罚〔2024〕137号 | 朱亮 | 92510921MA7N9LEQ9K | 遂宁市蓬溪县蓬南镇好期味豆花牛肉店 | 遂宁市蓬溪县蓬南镇好期味豆花牛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涉案物品。 | 2024年8月8日 |
6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强哥包子铺(个体工商户)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蓬市监处罚〔2024〕136号 | 刘强 | 92510921MADE90RD0T | 蓬溪县强哥包子铺(个体工商户) | 蓬溪县强哥包子铺(个体工商户)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4年8月9日 |
7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常乐镇常兴街魏氏丧葬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 蓬市监处罚〔2024〕130号 | 魏福建 | 92510921MADQ33YD1B | 蓬溪县常乐镇常兴街魏氏丧葬店 | 蓬溪县常乐镇常兴街魏氏丧葬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2024年8月1日 |
8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天福镇开富鲜肉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蓬市监处罚〔2024〕133号 | 蒋开富 | 92510921MA66DXF93P | 蓬溪县天福镇开富鲜肉店 | 蓬溪县天福镇开富鲜肉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4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