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充至潼南(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SG标段蓬南镇弃土场、施工便道和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第-批次)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铁二十四局 集团有限公司临时使用蓬溪县蓬南镇兴旺村4组,复兴村5组,三翔村7.8组的4.5183公顷土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2840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0111公顷,林地3.0103公顷,其他农用地0.1214公顷,建设用地0.0571公顷,未利用地0.0344 公顷)作为南充至潼南(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SG标段(第一批次)临时用地,用于弃土场、施工便道和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公司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上传 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