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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蓬溪县2014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蓬溪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5-03-03 22: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蓬溪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蓬溪县2014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的请示》(蓬府2014 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呈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将已经遂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你县蓬南镇三台村1、2、8社;宝梵镇龙洞村1社,华山村5社;天福镇桥亭村5、6社10.6013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7.1759公顷,园地1.2112公顷,其他农用地2.2142公顷)转用而成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原有的建设用地0.0741公顷、未利用土地0.0218公顷,合计10.6972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蓬溪县2014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

三、同意将被征地单位234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 由你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

四、你县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你县应按要求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时,要严格按照土地用途、相关政策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供地方案并报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本批文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自动失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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