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第七章 待遇管理
第二节 待遇核定
第七十五条 参保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且缴费年限符合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及其他规定的事项进行核定,并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比对,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确定待遇领取时间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十六条 参保单位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职工,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应依据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提供退休人员档案;
(三)增发待遇相关材料;
(四)《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审核表》(附件6)。
第七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应依据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提供本人档案;
(三)增发待遇相关材料;
(四)《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审核表》。
第七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统一固化初始待遇项目,原则上初始待遇项目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列支项目一律不得计入初始待遇。
第七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规定缴费年限的,档案信息与登记信息相符,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对档案信息与登记信息不相符的,依据社会保险行政等相关部门确认信息执行。
第八十条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十一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继续延长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核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从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次月起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十二条 经批准延期退休的,继续缴费期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延期期满退休,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次月起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十三条 待遇领取人员申请参保等信息变更,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规定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待遇调整规定的,相应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附件6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审核表
单位名称: 单位编号: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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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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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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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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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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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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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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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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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待遇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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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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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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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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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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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本 养 老 金 核 定 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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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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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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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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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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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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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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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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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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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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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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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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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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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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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增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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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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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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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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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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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社会保险机构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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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时间:
备注: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
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