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政策措施》适用范围为县主城区和蓬溪经开区。分4个部分20条。
一、第一方面内容为从“需求端”入手,扩大对购房户购房政策支持范围。主要内容是:将购置车位纳入现金补贴范围,同时将房票安置扩大到车位购买;提高单缴存和双缴存公积金贷款额度,放宽公积金使用期限,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解决有意愿购房者购房资金不足等实际问题。
二、第二方面内容为从“供给端”入手,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依法实施政策支持。主要内容是:减半收取土地出让交易服务费,允许开发企业分期开发、分期办理不动产权证,延长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时限,进一步减轻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对新开发项目开通绿色审批服务通道,优化施工许可等其他事项审批时限。对建设体量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分期验收,节约验收时间;优化车位销售,加快房开企业资金回笼;优化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由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下调至1.0倍。其接受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项目,除留存资金外的重点监管资金可突破形象进度和比例进行拨付,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住房按100元/平方米、车位按50元/平方米标准留存;允许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用于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后,允许将预售监管资金用于缴存项目未出售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
三、第三方面内容为优化住宅和商业停车位配置。主要内容是:社会性投资项目已取得土地未建设的地块,车位配比调整为不低于0.8个/户;政府性投资已过规未实施的安置房项目,车位配比调整为不低于0.6个/户;优化商业机动车停车位配置。独立商业项目可设置地面停车场,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10%。
四、第四方面内容为鼓励“好房子”项目开发建设。主要内容是:根据市场需求,保障“好房子”项目建设土地高品质供给,统筹完善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康养资源;鼓励企业按照“好房子”标准提升规划设计风貌品质,开发多元化、高品质住宅产品。房开企业可申请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好房子”建设协议,项目建设标准(绿化、防水、隔音、高性能门窗、电梯)需按协议约定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后,无信访稳定等遗留问题,经评定符合“好房子”协议标准的,由县财政一次性根据总计容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的项目奖励;指导帮助“好房子”项目实施专业化、高品质物业服务,为购房户提供与房屋品质相适应的优质物业服务;对“好房子”项目优先推荐进入“白名单”项目,进一步降低开发企业融资建设成本。县级相关媒体在参与好房子项目宣传推广上,可在宣传推广费用上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