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8日,蓬溪县槐花镇紫福村四组蓬溪县民欣香桂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死亡1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蓬溪县人民政府授权,2021年12月9日成立了由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应急局、槐花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蓬溪县民欣香桂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12月8日14时30分左右
事故发生地点:蓬溪县民欣香桂有限责任公司打料工序粉碎机处
事故类别:机械伤害
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唐远蓉,女,汉族,1952年5月30日生,住址:四川省蓬溪县槐花镇紫福村1组,从事杂工(打料工),身份证号:51092119520530****)。
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事故赔偿费用)。
二、事故单位情况
蓬溪县民欣香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1日,法定代表人是谭秀妹,公司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槐花镇紫福村四组,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94809436N,经营范围岩桂(香桂)育苗、销售;岩桂(香桂)种植、品种培育、研发及技术推广;岩桂(香桂)、枝叶、种子收购、销售;黄樟油加工、销售;黄樟油提炼技术、设备研发、销售;苗木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09年9月11日。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2月8日蓬溪县民欣香桂有限责任公司正常开工营业,14时30分左右,该公司正在进行香桂树枝丫打料工序,打料工序作业流程是工人将香桂树枝丫放置传送带下端,通过传送带将香桂树枝丫传送到高处,再利用高度差再将香桂树枝丫传送至地面地坑的打料机(粉碎机)内进行粉碎。在此过程中,打料工唐远蓉发现有部分较大香桂树枝丫卡住在传送带高处,传送带打滑无法带动树枝继续向下滑动。唐远蓉在传送带正常运行且在无人看到的情况下,私自攀爬到传送带上疏通树枝。疏通树枝的过程中,唐远蓉也被传送带带动掉入打料机(粉碎机)中。现场公司管理人员看到有人掉入打料机(粉碎机)后,杨远兵、谭秀妹、曾涛等人跑至打料机(粉碎机)附近查看,随即杨远兵关掉机器,但当时唐远蓉已经掉入了打料机(粉碎机)中,因打料机(粉碎机)运转有物理惯性,致唐远蓉受到机械伤害当场死亡。14时40分许,蓬溪县民欣香桂有限责任公司向槐花镇和紫福村进行了汇报。14时50分许,槐花镇、紫福村和派出所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槐花镇电话向蓬溪县应急局上报了事故情况。蓬溪县应急局向遂宁市应急局、蓬溪县委县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并通过网上事故直报系统报告了此事故。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2021年12月10日,蓬溪县民欣香桂有限责任公司和死者家属方在槐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见证下达成协商,签订了赔偿协议,取得了死者家属谅解,12月10日当日蓬溪县民欣香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所有赔偿款,善后处理工作完成。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从业人员唐远蓉(杂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在未停止机器和做好安全防护的情况下,擅自登上打料机(粉碎机)作业,致使作业时被传送带卷入打料机(粉碎机)内,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现场管理不到位。事发时蓬溪县民欣香桂有限责任公司在唐远蓉发生危险作业时,无管理人员进行现场作业监督。
2.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事发地点的打料机(粉碎机)未设置有效隔离带和安全防护装置,未对作业时出现树枝卡顿情况采取有效防护进行解决。
3.企业安全培训不到位。蓬溪县民欣香桂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培训多以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为主,未针对性的对物料卡住等情况进行培训,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实用性不强,培训不到位。
4.企业隐患排查不到位。蓬溪县民欣香桂有限责任公司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对打料机(粉碎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彻底排查,未及时发现员工有攀爬传送带作业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此次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违章作业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五、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槐花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辖单位,成立有安委会,对机构人员及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制定有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规定;2021年下半年先后13次党委会、职工干部大会等会议对安全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在8月27日、10月5日、11月26日的会议上对蓬溪县民欣香桂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专题布置;槐花镇于9月30日、10月3日、12月1日由镇领导带队到蓬溪县民欣香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经调查,本次事故中未发现槐花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但槐花镇人民政府存在安全检查不够细致、督促企业隐患排查不够彻底的情况,安全监管存在缺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对槐花镇人民政府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人员及处理意见
唐远蓉,事故直接责任人。安全意识不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五十九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谭秀妹,蓬溪县民欣香桂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该公司项目安全事务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蓬溪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给予谭秀妹2021年年收入40%的行政罚款。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意见
蓬溪县民欣香桂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企业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实用性不强;企业隐患排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对打料机(粉碎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彻底排查,未及时发现员工有攀爬传送带作业的事故隐患。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蓬溪县应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以3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蓬溪县民欣香桂有限责任公司务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与作业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与素质;严格按照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规定开展教育培训,要针对企业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蓬溪县民欣香桂有限责任公司务必举一反三,强化“红线”意识,建立、完善以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建立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责任落实、制度落实,强化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做到明确责任区域、责任内容,保证各岗位的责任能够落到实处,保证管理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责任管理全覆盖。
(三)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蓬溪县民欣香桂有限责任公司务必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制度,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薄弱环节隐患排查,采取有效、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加工作业过程中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检查。槐花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要强化安全监管,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全面开展一次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检查,将各行业领域长期存在的问题隐患逐一梳理督促整改,对新发现的一般及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之中,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形势稳定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