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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2-04-25 16:3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持续深入推进公证"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公证营商服务环境,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现就调整和规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服务项目价格由市场形成。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包括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服务两类。政府定价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具体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三、附表以外的其他公证服务项目,由公证机构根据下列因素制定收费标准,并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与当事人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经当事人书面确认。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公证机构、公证员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

四、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公证服务费,应当事前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一)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认证、翻译、公证书邮寄等费用;

(二)公证机构到公证执业场所外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

(四)公证机构提供的其他与公证服务相关的事宜所发生的费用。

五、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以及代收相关费用应出具合法票据。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时预收,也可在办证或提供公证服务期间分期收取,出具公证书或完成公证事务前须足额收取公证服务费或履行相关减免手续。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当事人及其公证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公证法律援助获批准的,按照该公证收费标准,由法律援助机构向公证机构拨付经费;公证机构按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额度减免公证费。对80周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费。标的额2000元及以下的小额存款继承公证免费。其他应当减免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一)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低保户、重度残疾人、80周岁及以上老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

(三)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八、已经受理并经审查的公证事项,因各种原因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区分责任,全部或部分退还公证服务收取的费用。

(一)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

(二)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共同责任撤销公证书或者不能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

(三)因当事人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可根据事前约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四)因当事人责任撤销公证书或者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不予退还公证服务费。

九、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上限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收费,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公证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公证机构自觉规范公证服务和收费行为。各公证机构要定期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价格政策执行和公证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

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和收费的监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和价格秩序。

十一、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10号)及所附《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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