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府办函〔202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蓬溪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务必取得实效。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
蓬溪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中央、省委、市、县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县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汲取湖南长沙事故教训,聚焦房屋建筑尤其是自建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管理等重点环节,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对房屋建筑安全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再整治,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堵住管理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稳控住安全生产形势,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
排查整治范围
(一)全县所有居民自建房(包括在建自建房),特别是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以及学校、医院周边等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改建改用房屋建筑,特别是改变房屋结构和空间形态,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等的房屋建筑。
(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特别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商业体、宾馆、饭店、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疫病集中隔离场所等房屋建筑。
三、排查整治内容
各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要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等内容。
(一)实体安全方面。建筑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失养失修严重、主体承重结构破坏等存在质量和使用安全隐患自建房;房屋结构改变、建筑面积改变、层数改变、地下空间变化的改扩建房屋;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周边场地出现沉降、开裂等现象的房屋;地震高风险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的房屋。
(二)审批手续方面。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未聘请专业设计和施工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存在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等情况;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经营性自建房无经营许可、安全性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自2022年6月起至2023年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重点排查阶段(2022年8月31日前)。组织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全面完成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判定,原则上按照“集体土地归农村房屋、国有土地归城镇房屋”,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人员绝对安全。
(二)全面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各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集中力量,对所有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深入摸排,做到排查全、鉴定准、行动快、队伍专、整治严,分类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对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重点整治,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022年12月底前,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持续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健全制度措施,建立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严格落实属地党委政府是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谋划、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推动落实,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强化人财物保障。加强工作调度,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强化人员和经费落实,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保障。
(二)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纠自改。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坚决采取暂停使用等管控措施,引导产权人(使用人)实施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对故意隐瞒房屋建筑安全状况,用作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落实监管责任。住建、综合执法、发改、经信、教体、民宗、公安、司法、民政、自规、交运、农业农村、商务、文广、卫健、应急、国资、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其他有关部门要督促所属行业领域内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四)实施分类处置。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基础上,各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力量,开展拉网式排查、逐户逐栋核查,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图斑和数据为参考,以现有房屋建筑数字化档案为基础,利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完善每栋房屋基本信息和安全信息台账。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对既有违法建设房屋,通过完善手续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的自建房,要通过安全评估、鉴定,判定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C、D级危房、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坚决撤离人员和周边群众,采取封闭、隔离等应急措施,加快加固或拆除等工程治理;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房屋,要避让搬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同时,要结合省安委会印发的《全省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做好自建房消防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对整治工作进展迟缓、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五)强化源头治理。各乡镇、部门要严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经营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严格控制增量风险,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新建自建房一律不予许可,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将自建房改造为宾馆、饭店、私人影院、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应当保证房屋安全。执法部门要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力度,对少批多建、私自加层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违建部分及违法“改扩建”等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存在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加强日常监管。各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要充分发挥城管、社区、物业、村两委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巡查检查,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发现和处置机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加强房屋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发现房屋使用安全异常情况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通过媒体等渠道广泛征集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实行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自建房,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拆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权责,依法依规处置。
(七)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在乡镇要确定一个综合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农房建设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行为。完善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制度,压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探索施行房屋体检制度,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建立房屋安全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完善房屋安全保障机制。
(八)加强情况报送。各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百日行动”期间每周报送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此后每月25日前报送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到县住建局(联系电话:18428374017;联系邮箱:127205979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