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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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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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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
县残联办公室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用人单位上报的安置残疾人情况材料。 2.审查责任:由残疾人安置领导小组审查资料的真实性。 3.决定责任:通过确认,出具《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情况认定书》。 4.送达责任:指派专人将《认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5-5428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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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
县残联办公室 |
1.受理责任:在行政审批局设立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办证申请人提交的办证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由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签章齐备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照片、残疾等级评定表、公示表等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审查无误的,将相关信息录入中残联办证系统,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送达责任:申请人可以在窗口即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领取不便的由乡镇残联统一领取并及时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第二十七条: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5-5428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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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奖励 |
对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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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
县残联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县残联根据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计划,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县残联根据表彰方案,组织各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推荐受表彰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县残联组织县残工委成员单位对推荐的受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受表彰对象以县残工委名义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5-5428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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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奖励 |
对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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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
县残联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县残联根据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计划,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县残联根据表彰方案,组织各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推荐受表彰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县残联组织县残工委成员单位对推荐的受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受表彰对象以县残工委名义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5-5428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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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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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 |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七条 |
县残联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县残联根据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计划,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县残联根据表彰方案,组织各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推荐受表彰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县残联组织县残工委成员单位对推荐的受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受表彰对象以县残工委名义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5-5428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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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
县残联办公室 |
1.检查责任:县残联通过实地走访、审核资料等形式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已履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予以确认,未履行安置义务的向财政和税务部门反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用人单位未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的,向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反馈,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事后管理责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落实情况。 |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5-5428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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