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意外伤害申报、审核和调查过程中,参保人员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医保部门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涉及公职人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的病历和证明。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意外伤害审核、结算各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医保部门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公职人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审核不严,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的,按有关法规和《遂宁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承担违规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协助参保人员骗取医保基金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待遇支付申请的,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再受理,因案件诉讼或侦破等需要,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
属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外伤住院的,到医保局窗口进行申报,填写《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登记表》,符合支付范围的医保局给予报销,递交出院证明、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120出诊记录复印件)、费用票据、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或社保卡)复印件等资料,不符合支付范围的医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