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中“各城市要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0.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的精神和要求,结合《遂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以及蓬溪工作实际,我局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蓬溪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7月13日前通过信函、电话和电子邮件三种方式进行反馈:
(一)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请函寄至蓬溪县交通运输局安全股,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蓬溪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二)电话反馈意见和建议:电话,0825-5393744
(三)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请发送至729238211@qq.com。
蓬溪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13日
蓬溪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本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提升服务水平,满足群众绿色低碳便捷出行需求,维护城市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包含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应遵循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文明共享的原则,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 投放管理
第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交通、环境和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投放区域应具备通行条件、人流量适宜、环境整洁、道路宽敞、交通流畅、设施齐备等条件。
第六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细则,实行计划管理和动态管理,投放数量必须适度、合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
第七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首次投放应开展投放区域运力评估调查、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和听证相关工作,后续运力评估调查应视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开展。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运营者在提供车辆租赁服务前,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接受联合审查。
运营者在投放车辆前,应当将投放方案向县交通运输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报备。
第十条 运营者因分立、合并等发生主体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重新备案。
运营者实施分立、合并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运营者退出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第十一条 在本县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用户行为规范,建立用户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出行习惯。
(二)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加强平台后台管理,设定扫码使用时加强对未成年人信息审核管控,监控到未成年人扫码使用时,应采取自动审核或人工审核不通过等手段,从根源上有效管控未成年人使用租赁自行车的行为。应采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服务协议和禁止对象的管理要求,对用户骑行实施有效引导和监督。
(三)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用户骑行过程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四)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管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摆放有序。应当通过电子围栏技术等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
(五)加强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车辆维保服务制度,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保、检修,及时更新淘汰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车辆,保障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六)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调度,及时调度车辆,缓解车辆使用的潮汐现象。在公共交通站点、商业区、办公区以及大型活动场所等人流密集区域,建立专人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七)完善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企业采集的用户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八)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按照要求接入本城区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如实、准确地录入运营责任人联系方式、运维人员名单等运营者基本信息以及投放车辆的电子编码、车辆编号等,实时接入车辆运营、定位、电子围栏等信息。及时响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依法调取、查阅运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的要求。
(九)建立用户信用约束机制,对存在违规停放、损毁车辆等行为的用户应采取限制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措施,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
(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安全,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再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制定退出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及相关设施拆除工作。
(十二)组建与运营规模相匹配的专业运行维护队伍,保障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运维管理人员名单应实名上报,不得虚报、假报人员信息,运维人员变更需及时上报。运维管理人员应当随时为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和服务,妥善处理用户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并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情况。逢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时各运营者应当提前做好相关运维应急预案,确保当天不出现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维不到位而导致交通拥堵的情况。运维人员对运维需求必须做到反应迅速,接到任务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展开运维调度工作。
(十三)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建立重大保障、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保障预案,落实应急人员、设备和物资等。
第十二条 运营者应当确保投放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可靠;
(二)具备车辆的定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配备能够不影响用户停(还)车的智能锁或智能围栏等设施;
(三)车身保持整洁干净,不得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禁止张贴未经审批的商业广告;
(四)车辆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有唯一的编号和二维码;
(五)车辆需要按要求在本县公安交警部门备案上牌。
第十三条 运营者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运营调度,加大在城乡接合部、产业园区的投放量,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调运车辆车身应统一涂装运营企业标识、服务热线电话。
有下列情形,运营者应当采取调度措施:
(一)车辆跨区域流动,造成区域内动态失衡的;
(二)因重大活动等需要临时调整区域车辆配置的;
(三)其他需要采取应急调度措施的。
有下列情形的,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运营者承担:
(一)擅自投放车辆的;
(二)实施车辆动态调节后,应当核减车辆而未核减的;
(三)运营者退出运营未主动回收车辆的。
运营者不及时整理或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运营者承担。
第四章 服务要求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进行实名注册,并严格审核租赁人的身份信息,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人群提供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的租赁服务协议,租赁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二)明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
(三)约定信用评分、违约金、黑名单等违约惩处手段,加强对用户违规停放行为的约束;
(四)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停放(还车)区域。
第十六条 运营者应当依据城市管理、文明骑行等要求,及时升级车型,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保障骑行安全。
第十七条 运营者应当形成并遵守服务公约,禁止经营者之间形成不当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建议,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运营者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者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者不得挪用。鼓励运营者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加强预付资金管理。押金及预付资金存管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 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修订<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规〔2022〕3号)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运营者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安全骑行、文明停放。不得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逆行、乱穿马路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不得搭载他人,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应规范佩戴头盔。使用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的由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在规定停放点停放车辆,在规定停放点以外区域停放车辆的,按租赁服务协议约定给付挪车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当爱护租赁车辆和公共停放设施,不得损坏、私自占用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 禁止成人或家长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反者将纳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失信“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鼓励、支持、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
县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安全监管;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开展市场运力评估调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对运营者提交的备案申请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建立企业运营服务考核和企业运力动态调整机制;牵头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考核评价;按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评估总量及考核评价结果,做好动态投放监管工作。
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停放行为。
县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和上牌,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工商登记。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强化对投放市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质量监管,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并指导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领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行业管理部门指导运营者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县住建部门负责督促运营者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灭火及疏散等消防演练;指导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位与车行道斜坡畅通通行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倡导文明骑行,邀请交警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校园,上好安全知识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蓬溪监管支局负责指导管辖内银行按照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开立和使用押金专用存款账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赤城镇人民政府、普安街道办、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相关部门科学确定停放点位、施划停放标志,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应当牵头县综合执法部门、县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考评制度,采取实地检查、网络评价等方式,定期对运营者的车辆、运营维护、用户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运用考评结果对车辆投放数量进行动态调节。
第七章 清退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运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退出市场:
(一)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因终止经营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或因企业未履行主体责任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拒绝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数据,或未按照备案号牌车辆投放,或对主管部门隐瞒车辆实际行驶情况的;
(四)未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未按投放数量配额投放共享单车(包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导致过度投放或运力缺口的,或未按照确定的投放区域、点位投放规模等要求合理投放影响城市管理或造成安全影响的;
(五)出现未购买用户保险的、或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
(六)使用未经蓬溪县公安部门核发牌照的车辆从事共享单车运营的,或使用套牌车从事共享单车运营的;
(七)未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进行技术更新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列入市容市貌考评范围,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重点关注车辆车容脏损情况、车辆乱停放情况、运维调度响应情况、车辆被清理情况等,督促运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对考核不达标、运营管理不善的企业,限期停止运营并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连续3次考核不达标的清退辖区内投放车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