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病特殊疾病门诊维持治疗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慢性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实行限额报销。报销限额为:城乡居民医保1000元/人*年,城镇职工医保1800元/人*年,符合多个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的,每增加一个病种在此基础上提高费用200元,最多申报不超过3个病种。
报销比例为: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住院医保用报销比例报销。在定点零售药店产生的医药费用,职工医保按二级医院住院医保用报销比例报销(即在职职工:84%,退休职工:89%);居民医保按二级乙等医院住院医保用报销比例报销(即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