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一
2020年4月,王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蓬溪县赤城镇福光村2社82.3平方米林地修建住宅及其配套设施。2022年5月,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2022年6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6月,当事人缴纳罚款823元。
案卷二
2015年,王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蓬溪县蓬南镇兴旺村6社251.06平方米林地修建养鸭棚。2022年4月,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2022年6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6月,当事人缴纳罚款2510.60元。
案卷三
2019年5月,彭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蓬溪县任隆镇七宝村2145.83平方米林地修建养殖棚及附属设施。2022年5月,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2022年6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6月,当事人缴纳罚款42916.60元。
案卷四
2019年11月,罗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蓬溪县常乐镇银家沟村6社827.33平方米林地修建住宅及其配套设施。2022年5月,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2022年6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6月,当事人缴纳罚款8273.30元。
案卷五
2020年4月,付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蓬溪县明月镇元坝子村2组927.02平方米林地修建养殖棚及附属设施。2022年4月,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2022年6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6月,当事人缴纳罚款3708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