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利 类型 | 权利 名称 | 设定 依据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1 | 行政许可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 县民宗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评审论证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违规获得证书的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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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 | 县民宗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评审论证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违规获得证书的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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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民宗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评审论证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违规获得证书的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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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 | 县民宗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评审论证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违规获得证书的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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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条 | 县民宗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评审论证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违规获得证书的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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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五十七条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 县民宗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评审论证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违规获得证书的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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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五条
| 县民宗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评审论证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违规获得证书的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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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及《四川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三条 | 县侨台办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含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材料符合标准后报市侨办审批(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根据市侨办审批结果,告知、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未审批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违规获得审批的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审批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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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二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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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二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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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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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六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对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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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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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三条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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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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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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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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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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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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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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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赠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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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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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宗教事务条例》禁止内容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八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违犯《宗教事务条例》(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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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处罚(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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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五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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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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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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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二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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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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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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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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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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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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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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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七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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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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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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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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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二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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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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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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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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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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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未经备案擅自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教职人员未经备案擅自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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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五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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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图像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五条 | 县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图像的(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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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确认 |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县民宗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书面申请书;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或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民族成分更正证明书,并报同级民宗部门和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违规获得证书的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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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奖励 |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 《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 | 县民宗局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民宗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统战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区民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或区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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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其他行政权力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的备案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三条 | 县民宗局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符合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评审论证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决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25-542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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