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蓬溪县盛茂燃气有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蓬溪县明月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案件来源: 县住建局移交
被处罚单位(人): 蓬溪县盛茂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U
立案日期:2022年10月9日 处罚日期:2023年2月28日
处罚文书号:蓬综执罚〔2023〕3-3号
结案日期:2023年3月13日
承办人: 陈龙、唐成艳 填写人: 杨清茜
处罚内容: 蓬溪县盛茂燃气有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蓬溪县明月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54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即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执行结果: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将处罚款缴至遂宁银行(蓬溪分行)
执行方式: 自动履行
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