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

来源: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8-16 09:5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序号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种类和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1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赤城镇胥洪秀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3〕256号

胥洪秀

92510921MA69WDY02Q

蓬溪县赤城镇胥洪秀水果店

蓬溪县赤城镇胥洪秀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3年8月4日

2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常乐镇何明食杂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3〕255

何明

92510921MA66XFUM55

蓬溪县常乐镇何明食杂店

蓬溪县常乐镇何明食杂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3年8月7日

3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文井镇杨二娃门市部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蓬市监处罚〔2023〕257号

杨盛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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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文井镇杨二娃门市部

蓬溪县文井镇杨二娃门市部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3年8月11日

4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文井镇毅哥粮油门市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蓬市监处罚〔2023〕251号

何毅

510921600169133

蓬溪县文井镇毅哥粮油门市

蓬溪县文井镇毅哥粮油门市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3年8月11日

5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文井镇秀芝门市部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蓬市监处罚〔2023〕250号

冯秀芝

92510921MA6A4X5T8L

蓬溪县文井镇秀芝门市部

蓬溪县文井镇秀芝门市部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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