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医疗救助?
答: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对患大病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孤儿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救助制度。
(二)哪些群体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答: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简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三)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1.住院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救助。住院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救助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救助起付标准分别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0%、25%确定。对1个自然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0000元。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100%救助,对低保对象按70%进行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进行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50%的比例救助。
2.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20000元。
(四)如何办理医疗救助报销结算?
答:我市对医疗救助采取“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针对经基层首诊转诊至市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