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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

来源:蓬溪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4-26 15: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民发〔201958 

 

各县(区)民政局,市直园区民政事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体,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厅办〔201847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遂府办发〔201836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遂府办发〔201837号)精神,拟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以下简称运营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经依法设立、符合民政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指标(其中涉及养老机构运营服务中重大风险隐患的28项指标必须全部满足)、参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并被评为二星级(含)以上且在正常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民办养老机构实际收住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

二、资金安排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927号),补贴资金可从省级养老服务定向财力补助中列支,也可争取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或从地方留存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

三、补贴标准

民办养老机构收住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且老年人连续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原则上按下列标准发放运营补贴:二星级民办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0元;三星级民办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0元;四星级民办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80元;五星级民办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00元。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参照执行。

四、资金使用范围

补贴资金用于养老机构的设备添置、设施设备维修改造、护理人员工资、护理人员培训、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确保运营补贴发放工作持续、有效、规范开展。要组织涉及运营补贴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监管。各地要充分应用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对民办养老机构老人入住情况的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督促民办养老机构按月将入住老人数据录入信息平台,并按月将入住老人情况以及民政部门接受投诉的联系方式在养老机构适当场所进行公示。要对享受运营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半年核查一次,每年一季度公示上年度运营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

(三)广泛宣传。各地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公布运营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切实把这一惠民政策宣传到位,大力营造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积极探索解决在发放运营补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标准,按新要求执行。

 

 

                                          遂宁市民政局  

                                         201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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