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报酬如何结算?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非全日制员工如何参保?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7.非全日制员工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包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如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