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周志华在金桥镇高坪区茶香街14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案件来源: 县自规局移交
被处罚单位(人): 周志华
立案日期:2024年8月28日 处罚日期:2024年11月22日
处罚文书号:蓬综执罚决字〔2024〕4-6号
结案日期:2024年11月25日
承办人: 陈见 杨双辉 填写人: 杨清茜
处罚内容: 周志华在金桥镇高坪区茶香街14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
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3905.4元人民币
执行结果: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5日将处罚款缴至遂宁银行(蓬溪支行)
执行方式: 自动履行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