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的医疗废物管理,防止出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情况,特此通知,请务必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全县所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和村卫生室。
二、实施步骤
(一)签订协议
属地卫生院必须与诊所和村卫生室签订医疗废物转交协议,务必深化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诊所和村卫生室应使用贴有警示标识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在产生医疗废物的48小时之内,由诊所和村卫生室将医疗废物按规范封口(鹅颈结)后,规范转运至属地卫生院,双方一起分别进行称重、登记和签字确认。
(二)规范登记
属地卫生院与诊所和村卫生室各执一份《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落实互签互认基本原则。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交出人和接收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各执一份,应保管三年。
三、细化分工
(一)属地卫生院
属地卫生院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和村卫生室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的培训,将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存档备查,并负责对诊所和村卫生室的医疗废物处置进行日常监管,对产生医疗废物的诊所和村卫生室,超过48小时未转移医疗废物的,负责催促并详细记录备查,可以提交相关情况及佐证资料(照片、视频),报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监督。
行政主管部门对属地卫生院落实辖内诊所和村卫生室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履责情况,进行常态化再监管再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逗硬奖惩。
(二)诊所和村卫生室
对本机构内产生的医疗废物承担主体责任,严格分类收集,务必在产生医疗废物的48小时内完成转移,且确保转移过程中不发生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扩散等情况。
四、严肃追责问责
(一)不良行为记分
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医疗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一次记6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不良记分达到12分的,登记机关在校验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累计不良记分超过6分者,则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应当按相关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