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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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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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地矿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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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地矿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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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保护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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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地矿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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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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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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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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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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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保护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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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保护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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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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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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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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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地矿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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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本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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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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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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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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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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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许可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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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许可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保护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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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许可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保护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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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保护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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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许可
| 利用国家秘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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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征收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地矿股)
| 1.负责地质地矿科审核确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 2.征收责任:按照审核通过的意见决定矿业权缴纳出让收益的金额并依法进行征收。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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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征收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 1.《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 ; 2.《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二点 第一款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地矿股)
| 1.负责地质地矿科审核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工作。 2.征收责任:按照审核通过的意见决定矿业权缴纳出让收益的金额并依法进行征收。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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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征收
|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二点 第二款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地矿股)
| 1.负责地质地矿科审核确定的矿业权占用费征管工作。 2.征收责任:按照审核通过的意见决定矿业权缴纳占用费的金额并依法进行征收。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矿业权占用费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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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征收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保护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耕地开垦费征收办法和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用地申请,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组织对勘测定界成果进行审查,确定耕地的权属、面积、等级等数据,计算并核实耕地开垦费,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耕地开垦费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耕地开垦费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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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征收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2.《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保护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土地复垦费征收的标准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组织对勘测定界成果进行审查,确定临时用地的权属、面积、类型等数据,审核土地复垦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土地复垦费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土地复垦费的管理使用,确保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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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征收
|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需要公示的内容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材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稽查,加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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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强制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检疫机构负责. 4.执行责任:制定并送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责令限期除治、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封存、没收的场所、设施和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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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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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催告责任: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4.事后监督责任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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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强制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森林保护标志或林业服务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催告责任:对依法依规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违法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处理扣押的木材。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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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强制
| 代为补种树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催告责任:对依法依规需要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违法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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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强制
|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催告责任:催告被责令限期捕回或限期恢复原状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被责令限期捕回或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4.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安置代为回捕野生动物。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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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催告责任: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非法承运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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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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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催告责任: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非法承运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及其产品),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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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报省政府批准。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核发证书并予送达,作好备份工作,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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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地矿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县(市、区)、市直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和野外踏勘。 3.决定责任:作出责任认定的意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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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确认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2.《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合理审慎审查,审查主体资格,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必要时进行现场查看。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条件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颁发登记证书(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发现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有错误的,依法及时更正。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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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确认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地矿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评审机构按规定组织专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评审通过的出具评审意见书。 3.决定责任:对通过评审机构评审的,予以备案;对未通过评审机构专家评审的,终止程序并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印发评审备案复函,并按相关规定送达或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已评审备案的,经查实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应按照程序撤销评审备案结果,并充分保障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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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确认
| 古树名木认定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报省政府批准。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核发证书并予送达,作好备份工作,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本级政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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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确认
| 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
| 《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第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查看。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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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裁决
| 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地矿股)
| 1.受理责任: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审查完毕后作出是否处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进行实地调查时,并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送人民政府决定。 5.执行责任:根据生效调解书或裁决决定书办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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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
| 1.受理责任: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审查完毕后作出是否处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进行实地调查时,并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送人民政府决定。 5.执行责任:根据生效调解书或裁决决定书办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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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检查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监察和信访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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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检查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保护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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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检查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地矿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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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检查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地矿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督查、巡查、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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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检查
|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地矿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督查、巡查、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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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检查
|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地矿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督查、巡查、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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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检查
|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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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检查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检查责任: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检查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执行责任:依据检查结果,依法放行或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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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检查
|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检查责任: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关规定,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检查发现问题时,当场进行处理;构成立案的,将线索移交森林公安。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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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相关规定,开展森林防火检查。 2.处置责任:检查发现问题时,当场进行处理;构成立案的,将线索移交森林公安。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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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检查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检查责任:对依法依规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的林木种子质量行为,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检查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执行责任:依据检查结果,依法放行或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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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检查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检查责任:对依法依规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行为,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检查。检查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执行责任:依据检查结果,依法放行或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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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检查
|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检查责任:对依法依规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的引种林业种子苗木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行为,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检查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执行责任:依据检查结果,依法放行或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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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检查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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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检查
| 对测绘资质、测绘成果质量、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2.《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
| 1.检查责任:行政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对登记的社会团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检单位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3.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线索。 4.事后监管责任:将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单位列入次年重点监管对象名单,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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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奖励
|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就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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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奖励
|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就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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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奖励
|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奖励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就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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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奖励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就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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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奖励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奖励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就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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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奖励
| 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就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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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奖励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就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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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奖励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就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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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奖励
| 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就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本级政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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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奖励
|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就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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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奖励
|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就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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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监察和信访股)
| 1.立项责任: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材料是否充分,依法处理或不予处理。 2.审查责任: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后制作处理文本,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政策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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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监察和信访股)
| 1.立项责任: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材料是否充分,依法处理或不予处理。 2.审查责任: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后制作处理文本,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政策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由本级政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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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其他行政权力
| 闲置土地处置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
| 1.立项责任: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材料是否充分,依法处理或不予处理。 2.审查责任:对闲置土地的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后制作处理文本,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政策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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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其他行政权力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
| 1.立项责任: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材料是否充分,依法处理或不予处理。 2.审查责任: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后制作处理文本,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政策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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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监察和信访股)
| 1.立项责任: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材料是否充分,依法处理或不予处理。 2.审查责任: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后制作处理文本,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政策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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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监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
| 1.立项责任: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材料是否充分,依法处理或不予处理。 2.审查责任:对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后制作处理文本,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政策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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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公示牌、市建设执法中队备案等材料;现场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确认责任:符合验线要求的,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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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2.《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表、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申请变更专题报告(说明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变更规划条件专家咨询(评审)意见、1:500或1:1000地形图等;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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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文件及申请表、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对应的界址点成果表、日照分析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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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监察和信访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土地测量图》等材料,核定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现场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确认责任: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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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项目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备案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催告责任:对依法依规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违法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对林地恢复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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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其他行政权力
| 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
| 《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立项责任: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森林病虫害情况。 2.起草责任:根据森林病虫害情况编制《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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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其他行政权力
| 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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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令限期改正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检查阶段: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单位进行检查。 2.督促整改阶段:对检查中发现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监管阶段:对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进行追踪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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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其他行政权力
|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催告责任:对依法依规需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违法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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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其他行政权力
| 限期对期满后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催告责任:对依法依规需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违法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费用缴纳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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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其他行政权力
| 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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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其他行政权力
| 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催告责任:对依法依规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违法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对林地恢复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绿化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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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其他行政权力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立项责任:根据野生动物生存濒危程度,确定救护繁殖的种类、数量、方式等;对受伤或患病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开展救护。 2.审查责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处理方案,审查所制定方案是否合法。 3.执行责任:依照制定的方案,确定救护的方式方法。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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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其他行政权力
|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立项责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发现森林防火区内森林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 2.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 3.执行责任: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根据通知书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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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其他行政权力
| 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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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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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其他行政权力
|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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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其他行政权力
|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
| 1.《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
| 1.受理责任:公开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国家、省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当事人。 3.决定公布责任:经机关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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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调查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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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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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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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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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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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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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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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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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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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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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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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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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涉嫌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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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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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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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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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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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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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调查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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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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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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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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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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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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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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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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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探矿权人涉嫌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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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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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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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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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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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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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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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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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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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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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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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嫌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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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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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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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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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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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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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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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期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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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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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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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嫌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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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嫌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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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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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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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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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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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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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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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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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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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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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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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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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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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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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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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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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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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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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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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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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涉嫌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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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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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处罚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国有收藏单位涉嫌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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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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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涉嫌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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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涉嫌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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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涉嫌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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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涉嫌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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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涉嫌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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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涉嫌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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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农村村民涉嫌对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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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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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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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行政处罚
|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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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合理审慎审查,审查主体资格,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必要时进行现场查看。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颁发登记证书(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发现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有错误的,依法及时更正。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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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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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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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行政处罚
|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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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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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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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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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行政处罚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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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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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调查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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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调查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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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调查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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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调查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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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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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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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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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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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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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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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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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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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行政处罚
|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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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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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依规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且依法依规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据省林业厅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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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行政处罚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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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行政处罚
|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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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擅自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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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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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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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行政处罚
|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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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行政处罚
|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措施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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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或对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 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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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政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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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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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行政处罚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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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行政处罚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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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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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占用林地修建永久性建筑或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且依法依规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据省林业厅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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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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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行政处罚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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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行政处罚
|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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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行政处罚
|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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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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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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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依规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且依法依规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据省林业厅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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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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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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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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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行政处罚
| 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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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行政处罚
| 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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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行政处罚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未依法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申请,或者申请未被采纳,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交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责任,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间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敦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内容,经催告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行为的处罚情况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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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报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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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行政处罚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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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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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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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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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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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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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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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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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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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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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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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行政处罚
| 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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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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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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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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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行政处罚
|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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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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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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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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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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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擅自在湿地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非法占用湿地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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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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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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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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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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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行政处罚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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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行政处罚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依规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且依法依规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据省林业厅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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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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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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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依规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且依法依规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据省林业厅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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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行政处罚
|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乱扔垃圾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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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 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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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行政处罚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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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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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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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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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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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行政处罚
| 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政策法规信访股(行政审批股)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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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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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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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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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行政处罚
| 对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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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行政处罚
|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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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行政处罚
|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审核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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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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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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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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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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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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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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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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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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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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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纠正,可没收非法所得,处罚款,赔偿损失。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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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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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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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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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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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四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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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行政处罚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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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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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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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阶段:对在检查中发现(或下级上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依法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并审批。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符合听证条件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及复核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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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无证经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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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行政处罚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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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纠正,可没收非法所得,处罚款,赔偿损失。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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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行政处罚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为境外制种的(农作物)种子在国内销售的;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为商品种子销售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未依法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申请,或者申请未被采纳,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交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责任,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间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敦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内容,经催告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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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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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3.案件审查。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事先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机关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7.执行。包括罚没款的缴纳和涉案违法物品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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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行政处罚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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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轻重,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强化对未经批准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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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行政处罚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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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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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行政处罚
|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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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发现涉嫌犯罪的情况,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放催告书,催告后仍不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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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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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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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纠正,可没收非法所得,可处罚款,赔偿损失。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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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处罚款,赔偿损失。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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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引起发生国家、省林业主管理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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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纠正,可没收非法所得,处罚款,赔偿损失。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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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纠正,可没收非法所得,处罚款,赔偿损失。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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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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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行政处罚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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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行政处罚
| 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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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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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资质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六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超越资质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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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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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行政处罚
| 对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和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和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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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行政处罚
| 对地图产品刊载广告不符合规定、擅自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地图产品刊载广告涉嫌不符合规定、擅自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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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测绘单位,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包单位涉嫌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测绘单位,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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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涉嫌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涉嫌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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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相关基础测绘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相关基础测绘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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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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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和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和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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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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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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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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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互联网服务,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对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互联网服务,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对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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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一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涉嫌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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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保管、生产、加工、处理和利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保管、生产、加工、处理和利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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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和未按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和未按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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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未标注审图号、骗取或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未按照审核要求进行修改、地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未标注审图号、骗取或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未按照审核要求进行修改、地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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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行政处罚
| 对未定期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土未定期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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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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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行政处罚
| 对无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执业资格、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无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执业资格、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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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行政处罚
| 对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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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转让、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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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行政处罚
| 对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未备案,或建设运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条、第五十四条
|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未备案,或建设运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49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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