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医疗机构、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民营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预防控制院内感染能力,防止医院感染事件发生。按照上级要求,我局决定于近期在全县各医疗机构开展疫情期间消毒效果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监测对象
县直医疗机构、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民营医院
二、监测项目
(一)医疗废水检测
(二)医院消毒卫生检测
三、委托监测
各医疗机构自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并将检测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遵规守纪
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消毒效果监测工作,切实按照《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好日常消毒管理工作,完善各项消毒记录以备查验。
(二)加强管理,学用结合
各医疗机构要做好消毒技术培训和院内感染控制业务培训。乡镇(中心)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进行消毒知识培训、消毒技术督导等工作。
(三)明确时限,高效办结
县直医疗机构、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民营医院应于2021年11月26日前,将相关消毒监测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送呈蓬溪县卫生健康局医政药政管理股查验。
五、监管措施
(一)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合力聚焦
行政主管部门本着批评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好本次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工作。监管措施的运行过程实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明责履责与行政追责紧密结合
要求各医疗机构在疫情期间医院消毒效果监测工作上积极明责履责。对逾期未能完成消毒效果监测工作的,将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约谈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消毒效果监测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再行监测,仍不合格的,按照相关法规给予暂停执业、罚款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理。
蓬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