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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厅关于直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通知》

来源:蓬溪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4-23 23:1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川财办〔2020〕45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直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财办预﹝2020)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直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答复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直达资金标识

省级财政部门在下达有关转移支付时己经明确了直达资金的金额和标识(“01001一般债券”、“01002正常转移支付”、“01003特殊转移支付”、“01004抗疫特别国债”)。市县财政部门在下达直达资金文件中要单独列示直达资金金额,明确直达资金标识;在下达预算指标时要打上直达资金标识,并保持直达资金项目名称、标识始终不变。其中,对已经提前下达或预拨的资金调整为直达资金后,市县应重新发文明确直达资金的金额和标识等。不得使用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决议、上级文件、其他部门文件等代替资金文件。对资金来源中既包含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支出,要区分资金明细来源在资金文件中分别列示,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分别登录。

二、关于直达资金分配使用层级

除按规定可由省级和市级统筹的直达资金外,其余直达资金应当全部分配到县级及县级以下基层政府。实行省级统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不改变现有管理模式下,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全部下达至省本级,资金全部拨入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直达系统中将额度分配至各地,直达市县资金通过基金下拨方式实现。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地区,可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将补助资金直接细化到受益对象。直达资金安排用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资金、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医疗物资采购费用补助以及患者救治费用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的层级合理安排资金。

三、关于直达资金使用范围

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抗疫特别国债资金要按照规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抗疫相关支出以及防汛救灾等,不得超出范围安排债务还本付息、清理政府拖欠账款等其他支出。通过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原则上应当用于新建或在建项目,也可用于支付2020年竣工、尚需结算的项目款项;直达资金安排用于抗疫相关的支出可用于弥补前期已经发生的抗疫经费缺口。对于预计年内难以形成实际支出的直达资金,可调整用于其他具备条件的项目,并按程序向财政厅备案。

四、关于直达资金拨付

直达资金采用单独调拨方式,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直达资金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单独调拨至下级财政。开设的直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归集、拨付和核算直达资金,专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原则上不得调拨至本级国库存款账户和其他财政专户。市县财政部门使用直达资金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采用手工开票方式办理直达资金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取直达资金,不得违规将直达资金划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然后再拨付到受益对象。对直达资金账务有调整的,严格按照直达资金支出事项调整有关规定办理。

五、关于及时反映直达资金分配和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快直达资金支出进度,督促相关单位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招投标工作,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补贴发放周期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等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直达资金分配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分配结果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的资金,应当同步将资金拨付情况导入监控系统;其他资金应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及时将拨付情况导入监控系统。

参照直达资金管理的资金原则上比照上述意见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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