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现将《红江镇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蓬溪县红江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
红江镇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推进我镇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主动预防及时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根据中央和省、市、县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发生在我镇范围内,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应当由我镇处置或先行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有较多人员参与、秩序较为混乱的集体上访,或者发生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地区、部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罢工、罢课、阻断交通要道、械斗、骚乱以及呼喊,张挂诽谤、煽动性口号、标语、横幅等严重情况和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或存在即将发生的上述严重违法情况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3.处置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处置群体性事件,坚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单位,落实工作责任,由责任单位负责处置工作的组织和指挥,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原则上群体性事件由事发地村(社区)或涉事主管部门负责处置。事件涉及两个以上村的,系镇“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处置范围的,由专项组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处置;不属于镇“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相关专项组处置范围的,由镇维稳办负责上报,重大和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牵头处置。
(2)教育疏导、防止激化。要健全维护稳定工作预警机制,对矛盾纠纷注重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调处,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化解得了、处置得好,努力把问题和苗头防于未然。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要求,坚持教育疏导为主,讲究策略,注意工作方法,控制群体性事件的规模,使参与和围观的人数不再继续增加,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3)依法办事、妥善处置。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4)慎用警力、警械和强制措施。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起因、规模、影响、现场情势、危害程度及事态发展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使用处置警力、警械和强制措施。需要运用处置警力的,必须准确把握出警时机,做到有理有节,既要防止使用处置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又要避免处置性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贻误战机,致使事态失控。
(5)及时、果断处置。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二、分级标准
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一般(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三个等级。
1.一般群体性事件(Ⅲ级)
一般群体性事件是指事态简单、规模不大,仅对辖区较小范围内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人员受伤的事件。
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规模较大,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发生聚众冲击、围攻政府机关或其他要害部位,事态可能扩大的;
(2)发生人数较多堵塞辖区公路主干道,致使公路运输中断的;
(3)发生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实施打砸抢烧等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4)发生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静坐、聚众闹事、罢工、罢课、罢市,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去省、市、赴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5)发生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6)发生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可能引发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7)发生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群体性阻挠、妨碍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工程施工的群体性行为;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规模很大,对抗性特征突出,对当地和全县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和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发生聚众冲击、围攻县政府和要害部位,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国家机关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发生2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有打砸抢烧等行为,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
(3)发生300人以上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罢市、罢课、张挂诽谤性、煽动性口号、标语、横幅,事态可能失控或造成政治影响的;
(4)发生人数较多到市、去省、赴京非法聚众和集体上访,有过激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5)校园内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学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6)发生100人以上的涉外群体性事件,可能造成外交纠纷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7)发生200人以上或者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9)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针对以上I、II级的应及时向县维稳办和县委、县政府的办公室。
三、信息流转
1.预警性信息流转程序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部门发现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苗头,应立即上报党政办和镇维稳办。镇维稳办根据各村(社区)镇直有关部门上报和上级通报所掌握的信息,分析、研判,属于镇处置范围或涉及敏感问题和一般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迅速上报镇党委、政府领导,根据镇领导指示,组织、协调落实相关工作,并通报相关单位、镇“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涉事专项组、涉事主管部门。
2.突发性信息流转程序
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村居、企事业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派出所或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同时按有关规定迅速上报镇党委、政府和镇维稳办。镇派出所接报后,应迅速指派相应警力组成第一梯队现场负责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搜集和报告现场情况,并迅速报镇党政办和镇维稳办。涉及镇处置范围或敏感问题和一般性的群体性事件,由镇维稳办、镇派出所按信息报送有关规定报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
3.信息报送方式
根据情况紧急程度,可由发生地的村居、企事业单位、口头(电话)先报,而后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和涉事乡镇、主管部门通过传真或政府电子政务平台等方式续报。上报内容包括事件起因、目标指向、规模程度、所做工作情况、事态发展状况及下一步措施等。需要上级支持和相关部门协助的,可提出请求意见或建议。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举报。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并按要求立即到位,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1.应急处置指挥部
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镇党委、政府领导担任,镇维稳办、镇派出所、党政办和相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根据相关规定和现场情况决定现场处置工作措施、任务分工、警力和劝返力量的配置等相关工作;负责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决定依法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一切有效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领导。
2.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派出所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的组成人员原则上由事发地村(社区)主要负责人、镇分管负责人、镇派出所领导、党政办办公室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的地点由派出所负责落实。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根据相关规定和现场情况决定现场处置工作措施、任务的分工、警力和劝返力量的配置。
(2)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紧急情况下,有权决定依法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一切有效处置措施,并立即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
(7)根据县委、县政府或上级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8)负责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3.县级有关部门职责
制定本部门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和决策,并根据本部门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事发地有关部门限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1)镇维稳办:负责涉及群体性事件信息的收集、综合研判工作,提出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意见建议,及时向镇维护稳定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根据上级指示,协调各部门做好防范工作;及时收集掌握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督促检查相关地区和部门贯彻落实好上级指示。
(2)镇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报道工作,及时收集、信息管理,制止非法采访,正确引导舆论。
(3)镇派出所:负责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性、内幕性情报的搜集与重点人员的侦查和控制;负责重大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的相关工作;根据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做好警力和消防、防暴器材的配置及相关准备;做好政策、法律的宣传工作,对不听劝告者实行强行隔离;在紧急情况下,对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活动进行果断处置,对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实施打击;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舆论,对随意报道、恶意炒作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进行查处。
(4)镇人武部: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劝返工作组,指导协助镇专项组做好群体性事件的疏导、化解、对话、劝返等工作,责成有关部门做好参与进京和群体性赴省、到市上访人员的政策解释、法律宣传和劝阻、接返工作。
(5)镇村建所:负责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群体性事件现场违法搭建的帐篷及其他构筑物进行拆除、清理。
(6)镇卫生院:负责应急救援的伤病抢救。遇有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立即报告指挥部,根据指挥部指令协助做好尸体的处置、秩序维护和善后工作。
(7)天福交警队:负责对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聚众堵塞交通现场堆积物的清障工作。
(8)镇人民政府:根据指挥部指令后勤安排。
(9)天福镇人民政府:负责了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面对面地做群众的教育、劝返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10)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引发事件的原因和问题焦点,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历史背景、专家论证和法律服务保障。
五、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
2.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Ⅱ级)的应急响
以上事件报请上级部门
3.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镇党委、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任总指挥,镇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镇派出所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处置工作。镇相关部门、镇干部为指挥部成员,具体人员由应急处置总指挥确定。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主任担任。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交通管制组、法制宣传组、后勤保障组、抢险救护组、消防灭火组、宣传劝导组、应急机动组。
(2)相关部门应急响应:镇派出所迅速组织事发地派出所民警和民兵预备役组成第一梯队,先期抵达事发现场,立即开展现场封控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和组织抢险救援行动,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积极动员全镇干部及相关单位组成第二梯队(分设:法制宣传组、交通管制组、消防灭火组、调查取证组、处置保障组、机动备勤组)指定位置,根据指挥部指令适时开展工作。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较多、处置力量严重不足时,并请求上级公安机关增援力量予以支援,相关力量组成第三梯队参与处置。镇卫生院调集救护车辆及人员到达指定地点待命。
(3)镇相关部门应急响应:建立劝返组按指挥部的指令到达现场做好劝返工作,并积极开展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梳理、研判、上报工作,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加强疏导,全力防控,确保群体性事件不扩散。
六、现场处理
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由现场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现场控制
现场控制工作原则上由县镇派出所负责组织和实施。根据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最先到达现场的公安民警应当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搜集现场情况并及时报告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当在报告领导的同时,根据现场态势变化调集警力赶赴现场。在控制过程中,要及时采取分隔、封锁、现场管制或引入某一封闭场所等措施,避免事件的围观者和参与者增多。
2.舆论处置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按照《群利镇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视情收集和整理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
3.现场劝返
当群体性事件现场未发生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先进行疏导和劝返,在劝返小组到达现场前,劝返工作由涉事单位、行为发生地的村(社区)及镇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异地群众聚集形成群体性事件的,与群众来源地乡镇做好联系。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异地群众的教育和送返工作。
4.对话与威慑
根据现场情况或应涉事群众的要求,可以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同群众代表进行对话,对话原则上应另择地点进行。对话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对群众代表进行说服劝导,促使他们消除对抗情绪,逐步把问题的解决纳入到理性、常规的轨道上来。对话工作由处置责任单位组织,县信访局和相关部门配合。党委、政府领导与群众代表的对话由信访部门牵头组织安排。在掌握群体性事件核心层成员的具体结构后,可以通过适当途径向核心层人员传递公安机关已经开始密切注意其动向的信息,使他们了解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主动收敛自己的言行,不再为事态的演变扩大推波助澜。
5.强制措施
当群体性事件现场发生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时,县公安局应当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一是现场若人群已形成一定规模,经党政干部劝导和公安警察劝离,仍然无法控制和恢复秩序时,应当集中警力强制驱散聚集人群。
二是对个别态度强硬或与人民警察公开对抗且不离开现场的,应对其摄像取证,实施控制并依法强制带离现场,交由指定单位处理。
三是当现场发生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地区、部位,进入城区中心地段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阻断交通要道、械斗、骚乱以及呼喊、张挂诽谤性口号、标语等严重情况以及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即将发生上述严重违法情形的,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立即出动处置性警力进入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使用必要的警械,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四是现场若发生驾车冲撞、持枪、持爆、持械等威胁或行凶时,由“突击小组”果断出击,迅速制服。
6.现场后续处置
一是处置完毕后,迅速清理现场遗留物品;保留一部分警力继续警戒;尽快恢复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加强事件地区治安巡逻密度,扩大执勤范围,对现场出现的可疑人员要进行盘查,必要时可对重要地段进行检查;统计人员伤亡情况,掌握抢救情况和转移去向。
二是区别对待,依法处理违法犯罪人员。公安机关要对在现场起组织指挥、串联、煽动和幕后操纵以及有其他违法活动的重点人员要逐一摸清基本情况和现实违法活动情况;对被抓捕或强行带离人员,要组织专门警力依法及时审查;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予以行政处罚;对重点人员和涉嫌犯罪的有针对性组织取证,提取笔录,固定证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触犯刑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在逃人员,要组织警力开展追捕。
三是突出问题查处。对未按要求落实或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由警务督察部门适时在全局通报;对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组织倒查,对已查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要做好现场重点要害部位和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消除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确保现场要害部位和领导的安全,保护现场群众和现场处置工作人员的安全,配合医疗机关及时抢救、转送受伤人员。
8.工作纪律
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发现场,根据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的指令做好相关工作;公安民警在参加现场处置工作时,要严格依法办事,防止由于处置不当激化矛盾,授人以柄。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擅自采取处置措施。
七、劝返力量
1.人员来源。现场劝返人员原则上由突发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来源地乡镇和相关部门的机关工作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调集县相关部门和其他地方的机关工作人员。
2.上访劝返。进京上访和赴省、到市集体上访的疏导和劝返工作,由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牵头县信访局协助实施。到省、市直主管部门集体上访的疏导和劝返工作,由相对应的县直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县信访局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相关部门、乡镇参与劝返。
八、处置力量
1.警力配置
重大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的警力,原则上按下列标准配置:
(1)大薛城区。参与人数在50人左右的,首次配置警力一般不少于25人;参与人数在100人左右的,首次配置警力一般不少于50人;参与人数超过100人的,配置警力数由现场指挥部或县公安局决定。县公安局应根据现场情况、工作需要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及时调集足够的警力。警力不足,必要时县公安局向市公安局请求,提供必要的警力支援。
(2)其他乡镇。其他乡镇的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警力配置,由县公安局参照城区标准或根据需要配置。
2.力量支援。
处置警力严重不足,现场处置工作又急需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报请有关领导和上级相关部门同意,可调集城管执法、人武部民兵和武警参加处置工作。
九、保障工作
1.通信保障。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应急通信保障由县公安局负责。
2.医疗保障。应急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县卫生局负责。卫生局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迅速调集救护车辆、人员及时到达指定地点,确定现场救护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医院做好救护工作准备。
3.后勤保障。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原则上由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事发地的乡镇或涉事的主管部门负责。
十、事后处置
1.后续工作
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对承诺解决的问题要尽快兑现,对没有落实到位的问题要加强监督检查,尽快落实。对有关规定不够完善的,要及时修改完善,对工作亟须而尚未出台的措施、办法,要抓紧研究制定或向上级提出相关建议。对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做好化解和预防工作。
2.原因分析
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对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原则上由事发地的乡镇负责,涉及两个以上乡镇和一个县直主管部门的,由县直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并同时涉及两个(含)以上县直主管部门的,由县委维稳办负责协调;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工作,由县委、县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3.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委、县政府定期、不定期地对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2)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3)因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4)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违反规定指令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或违反规定派出警力处置,或滥用强制措施、警械,或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6)在预防和处置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预案是红江镇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预防、应急准备和响应的重要依据,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镇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