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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蓬溪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2-04 11:2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蓬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蓬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灾动态监测

5.3  火场预测预警

5.4  信息报送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县级预案启动条件

6.3  响应措施

6.4  县级层面应对处置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蓬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积极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确保扑救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遂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蓬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蓬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蓬溪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蓬府函〔2019〕92号)精神,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蓬溪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落实应对处置工作。县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原则,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训练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消防救援队伍、地方受过训练的扑火队伍等扑火力量为主,驻蓬武警、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指导火灾发生地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指导火灾发生地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指导火灾发生地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等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指导火灾发生地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指导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加强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联系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县经科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蓬溪中队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派员组成,防火期全脱产集中办公,实战化运行,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各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按照行政首长担任指挥长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3.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级各相关部门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县经科局负责指导电力企业排查治理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督促电力企业定期开展输配电设施巡检、巡线剪枝、线下可燃物清理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具体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打早打小打了和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协调驻蓬武警中队、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工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部门“三定”规定和《蓬溪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县内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相应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县界的森林火灾,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县、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交省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火灾扑救,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进入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3.4  专家组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县消防救援大队、乡镇专兼职消防队和半专业扑火力量等受过训练的扑火力量为主,驻蓬武警、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村社义务扑火队、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县域内乡镇专兼职消防队和半专业扑火力量由县及所属地区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直接调动。跨市、县行政区域调动增援力量由市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由拟调出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由火场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根据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驻蓬武警中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应制定紧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紧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现场指挥部和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防火期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气象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加强与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业务部门对接联系,及时、准确接收省、市发布的预警信息。接到省、市预警信息后,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自然资源规划、公安和气象等部门进行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接到预警信息的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要采取相应措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对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电话抽查和督导检查,并根据情况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接到省市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分区分级抓好森林草原火险精准防控工作的通知》(川森防指〔2021〕6号)文件精神,立即会同应急、自规、公安和气象等部门进行会商,在做好细化和发布的同时,立即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5.1.3.1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进入森林防火期常态工作,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值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2)火灾易发地巡山护林员上岗到位履职。

(3)严格防火区的野外用火审批。

5.1.3.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执行领导带班、指挥长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24小时值班值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2)护林员加大对火灾易发地的巡护密度。

(3)停止防火区的野外用火审批。

5.1.3.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由县级领导带队开展督导检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会同成员单位开展常态化暗访督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曝光。

(2)县人民政府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3)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重点人群的管理措施。

(4)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蹲点包片,开展责任落实督导检查。

(5)请求部署毗邻地区扑火队伍靠前驻防。

5.1.3.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至少有1人在家值班,每周对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调度、安排、部署1次,亲自带队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在媒体播报红色预警和防火警示信息,预警信息传递至乡(镇)、村组和国有林区保护管理单位。

(3)严格执行检查制度。

(4)县分片包干领导蹲点包片、靠前办公,开展责任落实督导检查,各级带班人员强化值勤备战。

(5)请求部署扑火队伍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

5.1.4  预警落实督促、报告、解除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安排对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天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红色预警期间,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天汇总督导情况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报告。

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到期自动解除。

5.2  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省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地面瞭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5.3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联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发布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4  信息报告

县内防火巡查巡护人员及其他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当地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报告;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要第一时间将火情信息通过电话上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825-5428055)、12119或119、110报警。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省市有关火灾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核查并反馈信息。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县应急委报告:

(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或火情发生后,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森林经营管理单位等基层力量第一时间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分级响应具体流程如下。

6.1.1森林火情发生后,由村社组织人员调查情况,了解起火地点、周围的环境、林地或自然资源着火等情况,组织村级义务扑火队伍进行火情初期处置,及时向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报告处置情况,如果需要增援,及时申请。

6.1.2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收到村社增援请求后,应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人员扑火,并及时向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如果需要县级增援,及时向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

6.1.3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收到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增援申请后,立即安排人员前往查看火情,指导扑火。同时,向县指挥部领导报告情况并提出是否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建议。县级指挥部指挥长视情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向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果需要市级增援,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

6.2  县级预案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继续蔓延危险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同意后启动本预案。

(1)发生在敏感时段(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假期)、敏感地区(城镇和重要设施周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公墓、县际边界等)且2小时或其他时段、其他地区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3)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扑救和紧急处置的其他情形。

6.3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重要危险设施等情况,科学组织扑救。

6.3.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和协调乡镇专兼职消防队、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等力量,调用消防水车、高压水泵、风力灭火机等装备参与现场处置,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断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驻蓬武警、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调配无人机等新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讯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3.2  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的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当居民点、城镇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3.3  救治伤员

组织医疗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民用等重要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3.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

6.3.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火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3.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组织半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等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3.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4  县级层面应对处置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处置工作设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

6.4.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5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小时或其他时段、其他地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中省市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及其办公室主任共同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视情况,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地区半专业扑火力量、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需要,提出市级力量支援的建议;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7)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4.2  Ⅲ级响应

6.4.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20公顷以上、3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3小时或其他时段、其他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中省市县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组织研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4.2.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派出由1名副指挥长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地的请求,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视情向市森林防灭火机构提出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请求;

(3)县消防救援队赶赴现在扑救火灾;

(4)县气象局加强火场气象条件研判,根据灭火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4.3  Ⅱ级响应

6.4.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30公顷以上、4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4小时或者其他时段、其他地区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中省市县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报县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4.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在县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派出由常务副指挥长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成立前方指挥部,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担任指挥长,根据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意见,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

(3)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跨县支援力量参加扑火申请;

(4)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调派武警部队和民兵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的请求;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7)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物资调拨、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的请求;

(8)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相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4.4  Ⅰ级响应

6.4.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4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发生森林火灾已举全力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应急委报县委、县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6.4.4.2  响应措施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指挥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成立前方指挥部,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担任指挥长,根据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意见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

(2)组织火灾发生地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3)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的请求,统筹做好物资和队伍;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4.5  超过I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做好森林火灾先期处置的同时,由县委、县政府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启动《遂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级层面应对工作,并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的协调、指导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6.4.6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可酌情调整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

6.4.7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调出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落实。

7.2  物资保障

县应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以扑灭重大或较大森林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根据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以扑灭一般森林火灾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可与其它救灾物资统一保管、综合使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可向市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必要的物资增援。

7.3  资金保障

县政府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针对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乡两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针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方,由县政府及时约谈所在乡镇(街道)、蓬溪经开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较大以上或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发布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应急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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