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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交通运输局证明事项清理汇总表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7-19 10: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填报单位蓬溪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人:李媛         联系方式:5395599              填表日期:2024.07.19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清理建议(取消/保留)

取消/保留理由

是否纳入

告知承诺制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客运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行政法规

蓬溪县交通运输局

客运企业和 驾驶员自行提供(车管部门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

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2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驾驶人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普通货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

蓬溪县交通运输局

客运企业和 驾驶员自行提供(车管部门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

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

蓬溪县交通运输局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4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行政法规

蓬溪县交通运输局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5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

行政法规

蓬溪县交通运输局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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