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蓬溪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人:李媛 联系方式:5395599 填表日期:2024.07.19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清理建议(取消/保留) | 取消/保留理由 | 是否纳入 告知承诺制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 行政法规 | 蓬溪县交通运输局 | 客运企业和 驾驶员自行提供(车管部门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 | 保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 否 | |
2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驾驶人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普通货运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行政法规 | 蓬溪县交通运输局 | 客运企业和 驾驶员自行提供(车管部门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 | 保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否 | |
3 |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 行政法规 | 蓬溪县交通运输局 |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 保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 否 | |
4 |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 行政法规 | 蓬溪县交通运输局 |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 | 保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 否 | |
5 |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 | 行政法规 | 蓬溪县交通运输局 |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 保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