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蓬府规〔2024〕1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4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各乡镇(街道、园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林地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文井镇高峰山国有林区、常乐镇常乐寺国有林区为高火险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将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生产用火实行严格管理。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焚烧秸秆、烧垃圾、开垦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烧灰积肥、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
(三)各乡镇(街道、园区)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四)防火区内固定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场所、农家乐等野外生产用火,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划定,明确用火范围、确定责任人,督促其采取更严更实的防火措施;临时搭建的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场所、农家乐等野外生产用火,应当依法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并经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未经审批一律不准用火;
(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区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六)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民俗活动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依法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并经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逐级报经市、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蓬溪经开区管委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以上规定或禁火令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森林防火期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非煤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蓬溪经开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街道、园区),乡镇(街道、园区)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三级包保责任制。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蓬溪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各级包保责任人定期深入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火险橙色以上预警时,各级包保责任人要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蓬溪经开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空天地”结合开展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救队伍做好值班备勤和扑火准备,火情早期处置队伍在防火期要靠前驻防、带装巡护,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安全有效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灭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凡举报涉火违规违法行为或森林火灾隐患的个人和单位,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人民币200-1000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火险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825-12119。
本命令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蓬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