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
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常乐镇卫生院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52号 |
李毅 |
510921********4751 |
蓬溪县常乐镇卫生院 |
蓬溪县常乐镇卫生院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2020年5月19日 |
2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石德全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51号 |
石德全 |
510921********2374 |
/ |
石德全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2020年5月19日 |
3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胡严应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55号 |
胡严应 |
510921********2385 |
/ |
胡严应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2020年5月19日 |
4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范廷生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54号 |
范廷生 |
510921********2352 |
/ |
范廷生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2020年5月19日 |
5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赵四树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53号 |
范廷生 |
510921********2353 |
/ |
赵四树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2020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