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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八章 基金财务 基金省级统支

来源: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1-07-12 09: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八章 基金财务

第三节 基金省级统支

第一百一十八条 基金省级统支是指各地基金支出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专户拨付至省级社保基金支出户,再通过市(州)社保基金支出户下拨各地,由各地进行支付。

第一百一十九条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生成次月基金支付用款计划,上报市(州)级社保经办机构。

第一百二十条 市(州)级社保经办机构汇总生成当地次月基金支付用款计划,每月23日前上报省级社保经办机构。

第一百二十一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生成次月基金支付用款计划,每月25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

第一百二十二条各地上报的用款计划金额中仅包含按照责任分担办法核定由省级管理的统筹基金承担的部分,应由留存当地结余基金承担的部分,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经审核后划入基金支出户。

第一百二十三条 除省管森工离退休人员待遇外,社保经办机构上报的用款计划不包括代发项目。社保经办机构对本地用款计划履行严格的经办、审批程序,经单位分管业务和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后上报,并对用款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的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月底前将基金拨付至省级社保基金支出户。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于次月5日前下拨至各市(州)社保基金支出户。

遇节假日时,上述时间相应提前。

第一百二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应根据业务部门办理结果,按基金支付审批权限,向金融机构划拨资金。在待遇发放中要全面取消手工报盘,将待遇发放数据推送至金融机构,进行待遇发放上账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发放不成功的,由业务部门按规定修改相关信息后,重新生成发放数据再次支付。

第一百二十七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全省基金实际情况,为各市(州)预留1个月支付额度的周转金。当月拨付所需资金未及时到账时,使用周转金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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