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遂宁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遂宁蓬溪城西110KV 输变电工程临时办公生活区及工棚用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遂宁供电公司临时使用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唐家沟村5组0.824公顷土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4131公顷,园地0.2538,林地0.1458公顷,农村道路0.0113公顷),用于临时搭建办公生活区及工棚。
二、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须自行拆除该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并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四、你公司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五、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