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1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修订) 第二十九条 | 民间组织管理股 |
1.事前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依法开展活动。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听证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依申请举行听证,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9.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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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修订)。 第三十条 | 民间组织管理股 | 1.事前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依法开展活动。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听证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依申请举行听证,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9.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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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5年)第三十四条 | 民间组织管理股 | 1.事前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依法开展活动。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听证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依申请举行听证,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9.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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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二十四条 | 民间组织管理股 | 1.事前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依法开展活动。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听证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依申请举行听证,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9.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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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 民间组织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追责情形: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二)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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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 民间组织管理股 |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①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调查笔录。④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依法应当听证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③由民政部门承担听证费用。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⑤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情况,并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7.送达责任:①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③ 送达方式、期限及顺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8.执行责任:①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处罚。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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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零三条 | 民间组织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零三条 | 追责情形: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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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 民间组织管理股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 追责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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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零一条
| 民间组织管理股 | 立案责任:发现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 追责情形: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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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零二条 | 民间组织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 追责情形: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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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 | 民间组织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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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 | 民间组织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追责情形:《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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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社会事务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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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社会事务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墓占地面积超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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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社会事务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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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全文 | 社会事务股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殡葬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确认行为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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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社会事务股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殡葬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确认行为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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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社会事务股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殡葬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确认行为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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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全文 | 社会事务股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地名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确认行为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地名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六条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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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存在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取缔或者撤销登记。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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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 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政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 社会救助股 | 1.立案责任:发现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十八条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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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 民间组织管理股 |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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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检查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 民间组织管理股 |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 追责情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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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检查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存在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取缔或者撤销登记。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1.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2.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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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 社会事务股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实际,对社会公共墓地、殡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机关当及时向受检对象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涉及行政处的依法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 十八条 | 追责情形:《四川省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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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检查 | 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九十四条 | 民间组织管理股 | 1.启动阶段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行政监督工作。 2.方案制定阶段责任:根据可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需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行政监督工作方案。 3.实施阶段责任:根据方案对募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整改阶段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被监督单位纠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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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检查 | 对民办托养机构的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 | 未成年人保护股 | 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实际,对民办托养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民办托养机构指出并责令其改正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城市生活无着来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追责情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城市生活无着来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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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确认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
| 未成年人保护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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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确认 |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篇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公民婚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行政确认后立即提供婚姻登记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资料。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篇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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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确 认 | 慈善组织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 | 民间组织管理股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规定,对需提交的要件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告知当事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法定当面口头告知。 4.送达责任:行政确认后即发给具有慈善组织标识法人登记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全套资料。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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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奖励 | 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 | 未成年人保护股 |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制度,制定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八 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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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他行政处罚 |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民间组织管理股 |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追责情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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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其他行政处罚 | 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民间组织管理股 |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825-54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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