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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月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

来源:蓬溪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1-03-24 09:1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序号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种类和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1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黄泥乡金容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1〕063

柏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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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黄泥乡金容副食店

蓬溪县黄泥乡金容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2021年3月10日

2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任隆镇士百士快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1〕046

蒲碟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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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任隆镇士百士快餐店

蓬溪县任隆镇士百士快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2021年2月9日

 

3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高升乡赵持华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1〕036

赵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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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高升乡赵持华副食店

蓬溪县高升乡赵持华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2021年2月8日

4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任隆镇黄泥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蓬市监罚字〔2021〕012号

黄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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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任隆镇黄泥卫生院

蓬溪县任隆镇黄泥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2021年1月19日

 

5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林建无照经营案

蓬市监罚字〔2021〕054

林建

510923********0034

/

林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

2021年3月2日

 

6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高升乡乐佳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1〕068

杨尉红

92510921MA62RD2562

蓬溪县高升乡乐佳副食店

蓬溪县高升乡乐佳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2021年3月15日

 

7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高升乡万和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1〕069

傅伟才

92510921MA6268PQ6M

蓬溪县高升乡万和副食店

蓬溪县高升乡万和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2021年3月15日

 

8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赤城镇攀果地水果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1〕070

吴青峰

92510921MA6BEQKTX1

蓬溪县赤城镇攀果地水果店

蓬溪县赤城镇攀果地水果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2021年3月11日

9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回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蓬溪南门口店不制止在经营场所内发布违法广告案

蓬市监罚字〔2021〕067

余雪梅

91510921MA62615155

四川回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蓬溪南门口店

四川回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蓬溪南门口店不制止在经营场所内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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