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彻底治理各类交通乱象,守护群众安全出行,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打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有序的县城区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蓬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整治时间
从2020年7月20日起长期开展
整治内容
1、禁止一切车辆在城区道路上乱停乱放,妨碍交通。小型汽车须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放;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须注册、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驾乘人员须佩戴安全头盔;不得私自改变车辆内、外形结构、特征,或者违规安装遮阳伞具;
3、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人不得超过2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电动自行车只能搭乘1名12岁以下未成年人;三轮摩托车、电动汽车不得违法载人、非法营运;
4、出租车临时停车应在不妨碍交通的前提下,靠道路右侧即停即走,严禁在道路中间随意停车和掉头;公交车要按站点停靠,非公交车辆严禁占用公交站点;
5、驾驶汽车严禁拨打接听电话、吸烟;驾乘人员须系好安全带,禁止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6、所有车辆(含非机动车)都必须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主动礼让行人,禁止闯红灯、逆向行驶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7、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道路走斑马线,禁止闯红灯、翻越隔离护栏;
8、人力三轮车须按规定有序停放揽客,不得加装动力装置、超员超载;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摆摊设点。
整治措施
1、自行整改。2020年7月20日至26日为自行整改期,敬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相互转告,积极配合监督,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主动整改自行消除上述违法行为。
2、教育处罚。从7月27日起,对上述违法行为未整改的,我大队将依法依规查处,对驾驶人进行罚款、扣分等顶格处罚,并责令接受违法学习教育;强制拆除违法装置,对车辆进行扣留、收缴、强制报废。
责任追究
车辆驾驶人、行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服从交通民警的统一管理和指挥。对无理取闹、不听教育、不服从管理、有意制造事端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蓬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二0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