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县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全县天然水域
二、禁捕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三、禁捕内容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电、毒、炸、网等)在全县天然水域范围内开展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
(二)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一线多钩的垂钓方式,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开展休闲垂钓(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在此期间禁止一切垂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等),误钓误捕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的,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三)禁止销售非法捕捞工具;禁止野生鱼的交易和经营;禁止使用“捕捞、河鲜、江鲜、渔港、大河、野生鱼、野生河(江)鲜、涪江野生鱼”等文字作为广告宣传用词或店牌。
四、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五、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举报义务。
举报电话:
蓬溪县公安局:110
蓬溪县农业农村局:0825-5420089
蓬溪县市场监管局:0825-5428131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蓬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