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蓬溪县推进养老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
蓬溪县推进养老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91号)、《遂宁市推进养老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遂民发〔2023〕7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养老机构监督管理,提高机构服务质量,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服务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以跨部门综合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养老机构监管新机制,强化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协调配合,提高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质效,营造良好的养老服务环境,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增强老年人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建立健全议事会商、联合执法检查、监管信息共享等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综合监管明晰监管。职责范围的依法依规处置,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通报并协调、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遂宁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遂府办发〔2023〕3号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定的监管事项,包括建筑、消防、特种设备、服务安全和质量等重要领域,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县住房城乡建设依法依规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县消防大队根据需要的其他消防监督开展检查。县民政局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属于县民政部门
(二)细化工作方案,规范综合监管检查流程。按照行政检查透明、规范、合法、公正要求,依据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民发〔2022〕86号文)精神,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制定检查工作方案,联合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开展工作检查,明确检查类型、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按程序开展检查工作,实现以查促建、以查促改。
(三)加强平台互联,强化综合监管检查跟踪。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部门统一实施抽查检查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县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联合抽查检查的执法信息(执法过程、结果信息)应当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督促属地管理部门和养老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存在问题和整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落实不到位、不达标的,按照“一地一策”“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县民政部门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指导整改方案,督促整改落实,在整改期间适时进行综合研判,提出防范处理措施,最大程度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四)建立信用记录,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县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以有关部门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以及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依托养老信息管理平台,归集有关信息,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结合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机制,对于信誉度优良、诚信水平和评估等级较高的养老机构,将检查评定结果与评比表扬、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挂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管。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养老服务工作和养老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充分发挥《遂宁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的指导作用,各部门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将中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联动,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职责责,主动加强配合,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在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主体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法治意识。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加大养老服务政策宣传力度,推动养老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深入开展,积极营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