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无等级乡镇卫生院300元;一级及无等级医院400元;二级乙等医院500元;二级甲等医院600元;三级乙等医院700元;三级甲等医院800元;住(转)市外医院100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三级甲等医院55%;三级乙等医院60%;二级甲等医院65%;二级乙等医院70%;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无等级乡镇卫生院90%;住(转)市外医院45%。
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参保居民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因分娩、流产、引产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限额支付,支付标准为:顺产2000元/次、剖宫产(难产)3000元/次、流产500元/次、引产1000元/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报销最高限额:城乡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生育医疗费用)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2023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5万元/人。
不予报销的情况:①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②因公受伤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③应当由第三方负责支付的,如:车祸等;④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打架斗殴、性病等造成的;⑤在境外就医的;⑥超出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