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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2023年度蓬溪县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拟培育市场主体的公告

来源:蓬溪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4-23 10: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2〕166号),蓬溪县被列为四川省2023年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之一。为推进我县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一批有经验、有实力、有意愿从事秸秆综合利用产业的经营主体。现将遴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类型

2023年,我县重点县项目资金主要支持秸秆饲料化、肥料化、原料化等利用企业,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做大做强、产业结构优化和提质扩量增效,促进我县秸秆综合利用产业稳步发展。

二、遴选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对象范围。已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机构等,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从事农作物秸秆五化综合利用的经营主体。

(二)条件。依法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或依法批准成立;有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号;法人银行信用良好,无失信记录;申报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的经营主体,自筹资金需超过项目资金50%及以上。

三、补助内容及补助标准

重点支持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和秸秆综合利用涉农企业,采取“补助利用数量、补助设备购置、补助设施建设”的形式,对参与秸秆还田、离田收储、加工利用的市场化服务主体进行补助。

1.用于秸秆综合利用的厂房补贴额度不超过30%(单个企业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收贮点库棚补贴不超过50%,秸秆综合利用专用设备均按投资不超过50%补助(已享受农机补贴的不再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在厂房建设和秸秆综合利用设备购置中所获补助(万元),不超过年秸秆综合利用量(吨)(设计利用量)的500倍。为保障项目资金安全,大型企业在设备上的资金原则上投入不得超过在厂房上的资金投入,同时,设备按网上统一的实际金额给予补贴。

2.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设备购置和厂房、收贮点库棚建设投资按不超过80%补助(已享受农机补贴的不再进行补助)。

3.秸秆利用还田补贴40元/亩,秸秆综合利用量补贴150元/吨。

四、申报所需材料

《蓬溪县2023年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申报表》、《蓬溪县2023年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申报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章)、企业征信报告、厂房及收储点库棚建设用地许可等。

五、申报时间与地点

1.申报时间:2023年4月23日至4月27日,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地点:县农业农村局三楼乡村治理股。

3.联系人:杨洁  0825-5420286

六、项目评审

县农业农村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评审,遴选结果于2023年5月20日前在本网站公示。

七、注意事项

该项目申报经主体申报→审阅材料→现场查看→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等流程,根据主体规模、总投资等因素综合评定,所有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若有申报资料不真实行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

附件:1.《2023年度蓬溪县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申报表》

      2.《2023年度蓬溪县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申报承诺书》

蓬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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