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08498034/2022-2899284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蓬溪县金桥镇人民政府
  • 文       号:蓬金府发〔2022〕26号
  • 成文日期: 2022-03-04
  • 发布日期: 2022-03-04
  • 有 效 性: 有效

蓬溪县金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溪县金桥镇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蓬溪县金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3-04 14: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镇农村沼气生产安全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蓬溪县金桥镇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蓬溪县金桥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蓬溪县金桥镇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搞好农村沼气安全事故预防,规范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境内农村户用沼气池、联户沼气池、各类沼气工程、净化沼气池在修建、维护、日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其他与农村沼气有关联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失。

2、加强领导,属地为主。农村能源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乡镇政府为主,实行乡镇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农村能源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

3、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沼气安全生产清单责任制、生产资质准入制、事故报告制等,把安全防范落到实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安全管理教育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县农村能源局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农村能源业主(用户)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镇政府要加强管理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并做好应急处置。

4、注重排查,预防为主。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农村能源建设、使用、维护等环节的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搞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强化安全预警监测,做好常态下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演练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镇政府要做好农村能源安全事故的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迅速做出反应,及时上报并实施科学救援处置。救援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救援处置方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组织体系

农村沼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县、镇、村三级应急组织组成。

第六条  等级标准

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I 级)、重大事故(II 级)、较大事故(III 级)、一般事故(IV 级)。

(1)特别重大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组织机构

1、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农村能源局成立县级农村能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救援组、事故处理组、治安维护组、后勤保障组),领导小组由县农村能源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秘书股、综合股、相关技术专家等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助处置较大事故,指导、协调一般事故的处置工作,以及由农村能源安全事故引发的相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秘书股,负责日常工作。

2、镇政府应急组织

镇政府成立镇应急领导小组和技术专家组,领导小组由镇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技术专家组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技术骨干组成,负责辖区内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3、村(社区)级应急组织

各村(社区)民委员会成员要会同村级沼气技术员、民兵成立沼气安全事故应急小组,负责组织本村(社区)沼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

4、生产经营单位和沼气用户

生产经营单位和沼气用户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并与镇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发生安全事件,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做好事故先期处置工作,服从救援指挥部调动指挥,积极配合救援、调查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预防、预警、信息报告

第八条  预警预防

镇政府建立政府领导指挥、用户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预防控制机制。各村(社区)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并向镇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汇报反映,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第九条  预警行动

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应急准备和预警。

第十条  信息报送  

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报送镇级有关部门。报送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家庭、个人)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或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镇政府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应急保障

第十一条  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可控制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级响应。造成2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2人以上生命安全的农村沼气安全事故,启动镇级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

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小组赴事故现场处置。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救援受伤受困人员,控制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发生死亡人员的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启动预案实施救援。

2、现场处置

镇政府在上级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加强与公安、应急、卫计、保险等部门协调配合,及时相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发布

发生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由镇党委政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向社会公开或通报事故信息。事故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有效引导舆论。

4、应急结束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确认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终止响应,恢复农村能源安全生产作业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  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

按照镇政府安排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稳定。协助配合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2、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由事故处理组负责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处理措施、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3、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总结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应急保障 

1、队伍保障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充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安全队伍建设。

2、物资装备保障

农村能源部门及相关沼气工程企业要强化应急装备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农村能源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随时能够投入使用。

3、通信保障

镇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公布应急电话,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4、资金保障

镇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安全培训所需。

5、技术保障

镇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农村能源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常识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1、应急演练

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农村能源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进一步对提高农村能源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2、宣传和培训

镇政府要定期组织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组织应急人员培训。

3、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2)瞒报、迟报事故信息,影响事故应急救援的,或者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3)侵占挪用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4)阻碍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6)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村(社区)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蓬溪县金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