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08498405/2017-0014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县水务局
  • 文       号:蓬河组发[2017]5号
  • 成文日期: 2017-06-29
  • 发布日期: 2017-06-29
  • 有 效 性: 有效

蓬溪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蓬溪县河长巡河制度》的通知

来源:县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7-06-2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蓬溪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蓬溪县河长巡河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蓬溪县河长巡河制度》已经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蓬溪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6月29日

  
蓬溪县河长巡河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河长日常巡河工作,有效落实各级河长责任,实现对河湖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 <蓬溪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 的通知》(蓬委发〔2017〕7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河长,是指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河长;基层河长是指乡(镇)、村(社区)河长。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巡河,是指各级河长通过对责任河道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当地河长办、上级河长报告,协调解决问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河长是责任河道巡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河道保洁员、网格化监管员要结合保洁、监管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河长开展巡河,发现河道水质异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异常、河道采砂和侵占河道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河长。

  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巡河协查工作。

  第五条 乡(镇)河长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为河长履职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将河道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河道采砂企业清单等信息予以公开,并由联系部门汇总提交河长,为其开展巡河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乡(镇)河长办应当制定河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河长巡河履职能力。原则上,基层河长两年内需轮训一次。

  第七条 要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河长制信息化建设,以保障河长日常巡河履职为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河。

  要推广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河长信息、河道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监督。

  乡级以上(含乡级)河道河长应建立河长微信或QQ联络群,便于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工作。

  第三章 巡河频次和内容

  第八条 河长应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河力度,原则上县级河长每月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每周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每天不少于1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河频次。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河的,应委托联系单位或相关人员开展巡河。

  乡镇应组织河道保洁员、巡河员、网格化监管员等相关人员对河道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基层河长。

  第九条 河长巡河原则上应对责任河道进行全面巡河,并覆盖主要入河排污(水)口、主要污染源、河道采砂及河长公示牌等。

  第十条 河长巡河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库)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库)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五)是否存在涉水违法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

  (六)是否存在砂石企业侵占河道的问题;

  (七)是否存在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八)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九)以前巡河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十)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第四章 巡河记录

  第十一条 河长巡河过程中或巡河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河日志,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河长巡河日志格式文本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制作,并及时提供给河长。

  河长巡河日志应当包括巡河起止时间、巡河人员、巡河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河长、当地河长办报告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 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三条 河长在巡河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

  县级河长巡河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QQ联络群等方式责成有关乡镇、街道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解决,若需要市级河长或者县级总河长协调解决的,可将问题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工作建议,提请研究解决。

  乡(镇)级河长巡河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QQ联络群等方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并报告当地河长制办公室。

  村(社)级河长巡河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通过河长QQ联络群等方式立即报告乡级河长,由乡级河长协调解决或由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所提交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责任部门的,河长可提请上级河长或县河长制办公室予以协调,落实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河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方式答复河长。

  河长要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

  第十五条 基层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

  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河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基层河长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乡(镇)应当将河长巡河工作作为河长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实绩考核。

  河长巡河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河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重点考核巡河到位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河日志记录情况。

  第十七条 乡(镇)河长办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基层河长巡河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河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抄告,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河长巡河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河道严重污染、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涉水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河的;

  (二)巡河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

  (三)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

  (四)巡河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乡(镇)河长办要积极发现河长履职工作的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每年开展优秀河长评选活动,对履职优秀的河长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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