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月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

来源:蓬溪县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20-11-13 1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序号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种类和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1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黄泥乡杨光明副食店(杨光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0〕0203号

杨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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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黄泥乡杨光明副食店

蓬溪县黄泥乡杨光明副食店(杨光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

 2020年10月30日

2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福亿家超市(周丽)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0〕0207号

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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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福亿家超市

蓬溪县福亿家超市(周丽)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

 2020年11月10日

3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赤城镇蜀皇全牛宴汤锅店(吕福中)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0〕0208号

吕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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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蜀皇全牛宴汤锅店

蓬溪县赤城镇蜀皇全牛宴汤锅店(吕福中)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食品、处罚款。

 2020年11月12日

4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火车站社区金山副食店(廖明淑)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0〕0209号

廖明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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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火车站社区金山副食店(廖明淑)

蓬溪县火车站社区金山副食店(廖明淑)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

 2020年11月12日

5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鸣凤镇宏宇副食门市部(苏玉国)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0〕0210号

苏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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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鸣凤镇宏宇副食门市部

蓬溪县鸣凤镇宏宇副食门市部(苏玉国)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

 2020年11月4日

6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鸣凤镇红婷超市(冯志芬)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0〕0212号

冯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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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鸣凤镇红婷超市

蓬溪县鸣凤镇红婷超市(冯志芬)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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