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1月1日后,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农业职业经理人,应经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正常持续经营。开办“网店”的应符合以下条件:所开“网店”应依托商务部或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所开“网店”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申请补贴前半年内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在校大学生应持续经营至毕业年度),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2)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