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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七章 待遇管理 一次性待遇核定

来源: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1-06-28 14:3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七章 待遇管理

第七节 一次性待遇核定

第九十九条 参保人员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后,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依据共享信息、申请人承诺或主动提交相关材料等方式,为原参保单位、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办理一次性待遇领取手续,同时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经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比对,对符合一次性待遇发放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计发丧葬、抚恤待遇。

第一百条 参保人员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后,一次性待遇支付到死亡人员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上;参保单位代为申请的,可支付给单位。

第一百零一条 未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由其用人单位、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返还死亡或宣告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支付丧葬补助金(同时符合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两种或两种以上条件的,只可选择领取其中一个险种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同时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领取一次性待遇时,应依据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

(一)证明参保人员死亡的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等其中之一);

(二)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

(三)申办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无法提供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的,须依据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相关材料和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

第一百零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支付死亡或宣告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返还个人账户余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办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报领取一次性待遇时,应依据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

(一)证明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等其中之一);

(二)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

(三)申办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注销的,须提供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相关材料和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存在超期领取基本养老金情形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予以冲抵,冲抵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予以结算清退;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继续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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