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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蓬溪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发布时间:2022-11-04 15: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蓬溪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安排下达,专项用于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一)县乡村三级商贸体系建设

(二)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三)农产品上行体系建设

(四)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

(五)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电子商务培训孵化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开支,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人员费用及水、电、气费用等支出。对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项目建设与运营由项目主管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招选,并确定项目承办企业,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承办企业应建立项目专账,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原始票据完整、有效、合规,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规范内部采购程序,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三)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社会和企业参与电子商务发展的积极性。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按照“明确分工、责任到位、整体推进”原则,开展行业指导、资金安排、进度督查、绩效评价及总结推广工作。蓬溪县人民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县商务经济合作局作为项目牵头部门,负责项目公开招标、合同签订、项目推进等工作。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作为项目推进责任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实施进度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拨付审批工作,加强资金动态管理和资金安全监管,确保资金的及时拨付和规范使用。对虚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企业和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承办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法人在我县设立的分公司,有投资本项目所需的资金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二)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财产未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违规、严重违约或受到行政处罚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中“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因经营地址异常纳入的“经营异常名录”,需解除地址异常后方可申报。

(三)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一)政府采购类项目承办企业将《资金拨付申请》、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拨付相关佐证材料等上报县商务经济合作局,县商务经合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资进度进行审计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县商务经合局按照合同及《项目审计报告》草拟资金拨付方案,按程序报上级批准后拨付企业。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各项目签订的采购合同规定,原则上按比例分四次拨付,其中:

第一次拨付:合同签订且项目正式启动后,拨付项目专项资金的1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第二次拨付:项目建设进度及项目实际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60%时,依据《项目审计报告》,拨付项目资金的60%(含已拨付的预付款);或者按照商务部中期绩效评价评分标准中地对拨付资金比例方面的要求进行拨付。

第三次拨付: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商务部中期绩效评价达标,绩效考核资金500万元到账后由县商务经合局报上级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全部项目专项资金。

(二)以奖代补类项目承办企业将《资金拨付申请》、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拨付相关佐证材料等上报县商务经济合作局。县商务经合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根据项目进度按照省商务厅资金拨付要求拨付企业。项目完成后,委托三方机构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县《审计报告》。资金拨付应在项目验收通过后资金拨付达65%。商务部中期绩效评价达标,绩效考核资金500万元到账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县商务经济合作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和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条  项目承办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四川省相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单独建账,并进行账务管理,定期向项目推进责任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县商务经济合作局将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办企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项目,不得整体转包、分包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县商务经济合作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当建设项目未达到包括但不限于进度验收、绩效评价、项目最终验收及项目专项审计、项目合同约定等中任何一项时,项目推进责任部门有权要求项目承办企业限期整改;项目承办企业逾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视为项目承办企业根本性违约,项目主管部门可解除采购合同书。采购合同书解除后,项目主管部门可扣减项目承办企业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足部分依法另行主张),同时项目承办企业应退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未拨付的专项资金不再拨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项目承办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对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项目承办企业,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款项,取消该企业三年内在蓬溪县申报任何财政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通过最终验收时止,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蓬溪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蓬溪县财政局、蓬溪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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