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月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

来源:蓬溪县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20-05-06 09: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序号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种类和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1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遂宁华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蓬溪县下河街店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0〕0120号

杨素辉

91510921MA699N016W

遂宁华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蓬溪县下河街店

遂宁华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蓬溪县下河街店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20年4月20日

2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华通大药房连锁蓬南国店(彭素兰

)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药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0〕0101号

彭素兰

 

92510921MA65Q90T6F

 

蓬溪华通大药房连锁蓬南国店

蓬溪华通大药房连锁蓬南国店(彭素兰)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20年4月2日

3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芯汇通医药蓬南唐永中店(唐永中)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药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0〕0102号

唐永中

 

92510921MA63W7901K

蓬溪县芯汇通医药蓬南唐永中店

蓬溪县芯汇通医药蓬南唐永中店(唐永中)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20年4月10日

4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佳铭副食店(陈贵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0〕0129号

陈贵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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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佳铭副食店

蓬溪县佳铭副食店(陈贵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

2020年4月27日

5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常乐镇海燕副食店(岳海燕)经营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0〕0128号

岳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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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常乐镇海燕副食店

蓬溪县常乐镇海燕副食店(岳海燕)经营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食品、处罚款。

2020年4月27日

6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天福镇薄利副食店(吴朝芬)经营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0〕0130号

吴朝芬

92510921MA6980203A

 

蓬溪县天福镇薄利副食店

蓬溪县天福镇薄利副食店(吴朝芬)经营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食品、处罚款。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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